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陳尚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捌萬零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