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宏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宏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5年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