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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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哲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9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