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款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8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永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
廖培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許紋華法官賴惠慈法官林慧貞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書英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