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1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姝 均即 汪淑樺汪德東 之繼承人、 宋玉珍 即汪德東之繼承人、 汪珍志 即汪德東之繼承人、 汪稚傑 即汪德東之繼承人、 汪淑琴 即汪德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汪珍志、 汪稚潔 、汪淑琴、宋玉珍請求繼承債務,是否僅限於其等繼承汪德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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