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8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兼 丙○○
上一人代理人 8之1號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0月2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原告法定代理人 丙○○
兼代理人
被 告 丁○○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整(不含強制險
)。給付方式:被告願於民國99年10月22日中午12時前給付
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