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48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
4月19日以北縣警樹偵秩字第09600108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4月17日20時15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樹林市○○路○○○號卡爾卡頌汽車旅館307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
3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男客 邱稚凱 於警訊中供述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實施搜索扣押筆錄2份附卷可
稽。
(三)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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