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戊○○
己○○○甲○○丁○○乙○○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被上訴人辛○○住
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 吳克清 住同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陳志隆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六六號二樓複代理人 黃詠靖 律師
殷玉龍 住台北市○○區○○街一段六六號二樓庚○○住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上訴人德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請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2法官吳登輝~B3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