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陳彥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枝慧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