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5294號債權人 張郁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丁紳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債務人丁紳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依聲請狀意旨,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44,954元含:㈠租金23,433元(請提出簡明計算式,列明積欠月份、金額、總金額等)。
㈡水電瓦斯費用共53,021元,應列明項目、月份、金額、總金額等,依序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單據等。
㈢清潔費、物損費、換鎖費共6,500元,亦請列明細說明,並依序檢具足資認定之單據。
五、001623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