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00000000
0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奕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永奕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