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莊朝全 被告久詳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禧 被告 簡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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