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77號原告 莊基隆 被告松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742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提繳62,93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請求項目及金額均係屬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53,676元(計算式:590,742元+62,934元=653,6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應繳納之裁判費3,5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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