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一四七號
聲請人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孫克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壹仟貳佰肆拾陸萬│一六七七三五││││限公司甲○○○│行││壹仟伍佰零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