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52號聲請人 吳美慧 代理人 陳水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2│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3│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4│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5│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6│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7│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8│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09│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10│黑松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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