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被告 梁年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