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東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東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東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3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黃東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上開2案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43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自103年1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4年3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
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
4年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