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均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美均犯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美均明知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竟基於包括之集合犯意,意圖營利,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不諳法律訴訟程序之人,辦理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訴訟事件,從事代寫書狀或代為出庭之訴訟行為,並收取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費用。
二、案經本院函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同意或有同條第2項依法視為同意某項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使用者,實質上即表示有反對詰問權之當事人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下列所引被告陳美均(下稱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含言詞及書面陳述),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者外(見本院卷第51頁),其餘本院於審理中均一一踐行「告以要旨」程序,而檢察官及被告在知悉上開證據係審判外陳述之情形下,對於各該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88頁背面至114頁);而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其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而具適當性,是依上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院下列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均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
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自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
而有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人,辦理各該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訴訟事件,從事代寫書狀或代為出庭之訴訟行為,並有收取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費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律師法之犯行,辯稱:伊未意圖營利,且伊是依民事訴訟法相關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者,得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規定為他人處理訴訟事務云云(詳細辯解內容,參附表一各該附表編號及附表二所示)。惟查:
⒈按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
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意旨已明示:「無律師資格而執行律師業務者,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且損害司法人員形象,自有加以規範防制之必要,…增列非律師不得執行業務之範圍及罰則規定,期使非律師非法執業現象,得以澈底消除,以維司法威信,保障人民權益,所謂訴訟事件,係指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而非訟事件則指非訟事件法中之民事、商事非訟事件而言。為使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依法令辦理非訟事件,避免枉遭處罰,增列『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10字,以資明確」。是依此立法意旨,可知「辦理訴訟事件」係律師之專屬業務,不具律師資格者不得為之,以確保訴訟當人之權益,並維護訴訟品質而彰司法威信。又「訴訟事件」中之「訴訟行為」,乃當事人在訴訟中所為之法律行為,其中所為攻擊防禦行為攸關當事人權益至鉅,而代理當事人為該項訴訟行為,自以具有相當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為適宜,此觀律師法第1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律師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及律師法第3條、第4條就律師資格取得之積極、消極資格予以明定自明。是倘非律師意圖營利而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實足以嚴重破壞司法信譽、損壞司法形象,此即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另設有處罰規定之理。
質言之,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係規範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個別之訴訟事件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甚至自個別訴訟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處,取得利益;其規定除含有保護司法威信、形象之意旨外,亦兼含有保護一般訴訟案件之當事人,避免因未取得律師資格者,擅自執行律師業務,收取報酬,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用意,至為顯明。
⒉至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3項固規定:「訴訟代理人
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並依上開規定,頒訂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其第2條規定:「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另刑事訴訟法第29條亦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而此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同法第38條參照)。然而,細譯上開規定,應僅係於審判長在許可非律師為民事事件訴訟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辯護人或代理人時,作為審酌之依據而已,並非容許未取得律師資格者,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是倘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審判長知悉非律師且有營利行為而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代理人者,仍應予以禁止。從而,民事事件或刑事案件之審判長雖知該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代理人不具律師資格,但不知該訴訟代理人個別接受委任藉以營利(即藉由受任辦理訴訟事件而取得委任之對價),致審判長許可者,仍不得謂該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代理人並未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亦甚顯明。
⒊又所謂「辦理訴訟事件」,解釋上應包括撰寫民事、刑事及
行政訴訟相關之書狀及代為辦理當事人出庭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而為之訴訟行為;且刑事案件部分,並非僅限於具體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後之各審刑事審判事件,亦包括起訴前告訴、偵查階段之撰寫書狀及其他與訴訟案件有關之行為(司法院30年院字第2204號解釋意旨參照)。至所謂非訟事件,揆諸前述立法理由,係指非訟事件法中所指之無訟爭性之民事及商事事件,而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包含登記事件、財產管理事件、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監護及收養事件、繼承事件等,而商事非訟事件則指公司事件、海商事件、票據事件,不包括民事訴訟法所定關於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及假扣押之保全程序,此觀非訟事件法即明。是關於附表一各該附表編號所示被告撰寫刑事告訴狀、支付命令狀等行為,亦屬「辦理訴訟事件」之範疇,亦甚明確。
⒋經查,被告確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而有
為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人,辦理各該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訴訟事件,從事代寫書狀或代為出庭之訴訟行為,並有收取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費用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2頁、51頁背面、92頁),核與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各該證人證詞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律師資格資料查詢紀錄(見本院卷第118頁)、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各該書狀、開庭筆錄、點名單、調解紀錄表等(詳見100年度他字第1397號卷,下稱他卷,卷㈡、㈢;101年度偵字第2361號卷,下稱偵卷,卷㈠、㈢等偵查卷宗內所附資料),及扣案之電腦主機內電磁紀錄(該電腦主機已於勘驗後當庭發還予被告,而當庭勘驗該電腦主機硬碟所複製之光碟【內含本案相關訴狀留底之電磁紀錄】,則附於本院卷第47頁證物袋內)、名片、私章、筆記本、卷宗、訴狀等(詳參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卷㈠第211、212頁)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
⒌被告上開所為具有營利意圖之認定:
被告雖矢口否認為附表一(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各該委任人辦理各該訴訟事件,係基於營利意圖云云。惟按所謂意圖營利,只以有營利之意思為已足,至於實際上是否獲利,則非所問。且查:
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問:目前家庭狀況?)普通
,我還有負債。」、「(問:與先生同住?)對。(問:小孩有幾個?)兩個,我女兒國二,兒子小學五年級。(問:也都住在一起?)對。」、「(問:負債多少?)因為被人家倒會。(問:哪時候被倒會的?)大概八、九年前吧,所以我沒有統計,反正我有錢我就還,那我目前有跟人家合作一些生意案件,我的房子貸款好像還有將近四百,外面被人家倒會的我要負這個責任,因為我是會頭,所以大概至少一、兩百,我不知道,我沒有去統計,但是這幾年我們很努力的在維持生活,所以都靠自己,我娘家媽媽曾經賣一棟房子幫我還一些錢。」、「(問:妳先生現在被扣薪?)對。(問:三分之一?)對。」、「(問:你們兩位的債務是有連帶嗎?還是怎麼樣?)不是,那是房貸,房子是他的,房貸我們沒辦法,本金利息每個月要繳四萬七千多,所以五年前就房貸,相對的有時候一份薪水不夠,我們的稅款也沒有繳,所以就慢慢扣。」、「(問:現在你們住的房子是?)就他每個月扣薪中。(問:沒有被拍賣掉?)還沒,我們跟頭份農會協商,請他讓我保住,讓孩子不要受到陰影,所以我說你慢慢扣我先生的薪水,因為我先生薪水算還OK,所以就他同意,我也寫了兩次聲請狀,還有一些信用卡是要幫人家還那個被人家倒會的錢,所以信用卡的卡債也是這麼來的,所以還了一些信用卡卡債,有些是售屋案件,所以我先生是信用貸款跟房屋貸款跟售屋,像有些罰單沒有繳,就這樣連帶一起被扣了五年多,到現在還在扣。」等語(見本院卷第
103至104頁),且被告所述上開情形,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紀錄(顯示被告多張信用卡遭強制停用,見他卷㈠第165至166頁背面)、被告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顯示 趙彥登 為其配偶,見他卷㈠第197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趙彥登名下有房地及其他資產,見他卷㈠第198、199頁)、被告所提其配偶趙彥登員工薪資個人清單(顯示102年1月份趙彥登薪資仍有遭房貸扣款,見本院卷第63頁)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上開自述其自8、9年前即因遭他人倒會而負債至少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且其配偶趙彥登之薪資自5年前即遭房貸扣款,迄今仍負債等情,尚非虛言。甚且,觀諸被告曾開口向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證人 張德邦 借款20多萬元乙情(詳見附表一編號(七)證人證詞欄所示內容),益徵被告家中經濟拮据之況,實已不言而喻。據此,被告家中既已負債累累,且卷內亦未見被告自95年7月間起曾有外出工作之紀錄,則被告為與其配偶一同分擔家計,養兒育女,衡情自有依憑自己之法律知識為他人辦理訴訟事件賺取報酬以營利,俾利儘速清償家中債務之動機及目的存在。且縱使被告迄今仍在負債中,惟此或係因其為他人辦理訴訟事件所賺取之費用,尚不足以清償其龐大之債務所致,自不得執此情即遽謂被告於辦理各該訴訟事件之初,決無意圖營利之意思。況參諸被告長期數年以來一直處於負債之狀態,衡情當更使被告有為他人辦理訴訟事件賺取報酬以營利,俾利儘速清償家中債務之動機及目的存在,至為昭然。
⑵再者,觀之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
、(十八)、(十九)所示之證人證詞,已各足以證明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事實(本院並已節錄各該證人之重要證詞,詳見各該附表編號證人證詞欄所示內容);且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除與附表一編號(六) 張寶 楨間有金錢糾紛,及附表一編號(二) 李惠琴 很氣伊未經同意即與他人和解的部分外,其餘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證人均無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正背面,另參各該附表編號被告答辯要旨欄所示),而本院衡以附表一編號(六) 張寶楨 部分,係被告介紹 劉政明 向張寶楨借款後,劉政明及張寶楨間所生之還款糾紛,並非被告與張寶楨間之金錢糾紛,另附表一編號(二)李惠琴部分,則係李惠琴對於被告辦理附表一編號(二)訴訟事件之和解作法表明不滿,並非另外與被告有何仇恨過節,而其餘各該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證人復與被告無仇恨、過節或金錢糾紛,可見附表一編號(一)至
(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各該證人與被告間確無重大之恩怨糾葛,是衡情各該證人自無必要於偵查中故為虛偽陳述,甚至甘冒偽證罪之重罰風險而設詞誣陷被告。況各該證人之上開證詞,亦核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及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據此,各該證人之上開證詞,應可憑採。
⑶依各該證人上開證詞所證之事實(詳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內容),可知:
①附表一編號(二)、(三)、(五)、(六)、(七)、(
九)、(十)、(十二)、(十四)、(十五)、(十八)部分:
此部份被告既分別有與各該證人「約定」或「主動收取」辦理訴訟事件之費用,且被告所約定或主動收取之該等費用,依常理判斷,復已逾一般僅單純代為撰狀、出庭之成本費用(如:印表機墨水、紙張、郵資、車資【出庭地點尚非甚遠】等費用),則其主觀上顯非無償願幫忙各該證人辦理訴訟事件甚明。況被告與各該證人又非屬至親,亦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且其中附表一編號(九)部分,被告更曾向證人劉 麗珍 表示:如果別人問她有沒有牌,就不用講,如果有人問起,要說她是義務幫忙的等語,足徵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即有企圖規避律師法「意圖營利」此一要件之積極作為,另附表一編號(五)部分,被告並曾向證人 杜秀 蕙稱:「這種案件一般律師要收費8萬元,我只收3萬6千元」等語,益見被告亦有對外表示其收費低廉之舉,凡此,俱足證被告於受委任辦理上開訴訟事件之初,主觀上即有營利之意思,灼然甚明。至於被告爾後因辦理上開訴訟事件而收取當事人款項之名目、金額多寡,及係事前收取抑或事後收取等等,經核均無礙於其「意圖營利」要件之構成。
②附表一編號(一)、(四)、(十一)、(十六)、(十九)部分:
此部份各該證人雖未明確證稱被告有「約定」或「主動收取」辦理訴訟事件之費用,惟各該證人既或有給付被告類似「車馬費」之費用,或有集資給付被告各審級之費用,且該等費用被告亦確已收取,而被告所收取之該等費用,依常理判斷,復已逾一般僅單純代為撰狀、出庭之成本費用,甚且其中附表一編號(十六)部分,其所收取之費用更高達5萬元,則其此舉若非為營利,所圖為何?參諸被告與各該證人既非屬至親,已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5頁背面),然被告卻於自己家中已負債累累之情況下,仍願代其等撰狀、出庭,花費自己之勞力、時間、費用,此已異於常情;再者,被告若果真急公好義,熱心助人,何以於當事人欲給付予其之金錢已逾其成本費用時,未選擇拒絕向當事人收取?若被告所辯:伊無營利意圖云云為真,則其為何不斷然拒絕收取當事人所欲給付超過成本費用部分之金錢,以明心跡?且觀諸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九)部分,被告並曾自述:費用係對方主動詢問並在被告撰寫理由狀後,主動給予被告的等語(見附表一編號(十九)被告答辯要旨欄所示),益徵被告於辦理該訴訟事件之初,其主觀上,亦非不收取報酬之意。況衡以被告家中負債累累,且有一雙兒女需其照料等情,倘其願義務幫忙其至親或具特殊情感之人,辦理一、二件訴訟事件,當已屬吃力,又豈有多次反覆義務為原不熟識之他人辦理訴訟事件而四處奔波之理?凡此,俱足徵被告受委託辦理上開訴訟事件之初,即有以其知識、勞力、時間換取報酬以營利之意,其主觀上應有營利之意思,當甚灼然。至於被告所收取之費用,不論其名目為何,實質上即為其撰狀或出庭之報酬、代價,且縱使其中部分收費較一般律師收費為低廉,惟仍不可否認被告有賺取該等低廉費用之營利意思,此經核亦均無礙於其「意圖營利」要件之構成。
⒍據此,關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
)、(十八)、(十九)所示部分,被告確係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等事實,應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無非係執其主觀上之認定,任
意爭辯,不惟與上開事證不符,且亦與法律規定有間,諒係其事後卸責之詞,並不足採。本件此部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訴訟事
件罪。又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刑法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行為人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複數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為包括一罪。本件被告自95年7月間起至100年11月間止,意圖營利多次反覆辦理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訴訟事件,而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顯見其犯行在性質上具有反覆性,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性質類似之犯行,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具有「職業性」或「營業性」之特質,而僅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爰審酌被告上開行為,不但破壞司法威信,損壞司法形象,
且其於為當事人辦理訴訟事件過程中,復有損害當事人之權益而招致當事人抱怨(詳如附表一編號(二)、(六)、(七)、(九)、(十四)證人證詞欄所示內容),及經當事人認其撰狀內容與事實不符(詳如附表一編號(十九)證人證詞欄所示內容)等情事,實不足取,犯後更一再飾詞否認犯行,並虛耗有限之司法資源,難認有悔意,併兼衡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分擔家計、清償債務,心念非惡,手段亦非積極招攬,雖反覆辦理訴訟事件之次數非少,但所獲利益尚非鉅,及其智識程度為大學法律系畢業,卻未能知法守法,現仍負債、與配偶兒女同住,一雙兒女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五年級,尚需被告照料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並符罪刑相當原則。至本件扣案之物品,或非被告所有之物,或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係,均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01頁正背面、104至106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本件不予宣告緩刑之理由:
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參諸被告於犯後一再否認上開犯行,未能深切反省己身過責,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向本院陳稱:尚有一民事事件,若當事人要上訴,伊還會為其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背面),甚而於最後陳述時仍猶認其本案係受到「司法迫害」云云(見本院卷第113頁背面),任意指摘司法之公正性,足見其歷此偵、審程序,迄仍未有何悔悟之具體表現,本院斟酌再三,乃認被告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不宜宣告緩刑,而不為緩刑之宣告,並儆效尤,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明知未取得律師資格,除依法令執行
業務外,不得辦理訴訟事件,竟意圖營利向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七)所示不諳法律程序之人,包攬如附表一編號
(八)、(十七)所示之訴訟,並另包攬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訴訟,從事撰寫書狀或代為出庭之行為,收取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費用。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嫌,及刑法第157條之包攬訴訟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⒊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各該附表編號所示
證人之證述、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各該書狀、筆錄、點名單等,及上開扣案物品(詳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他卷㈠第211、212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未取得律師資格,亦非依法令執行業務,而有為附表一編號
(一)至(十九)所示之人,辦理各該如附表編號所示之訴訟事件,從事代寫書狀或代為出庭之訴訟行為,並有收取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費用等事實,惟堅決否認如附表一編號
(八)、(十七)所示部分有何違反律師法之犯行,亦堅決否認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有何包攬訴訟之犯行,辯稱:伊未包攬訴訟,且附表一編號(八)、(十七)所示部分伊未意圖營利等語(詳細辯解內容,參附表一各該附表編號及附表二所示)。
㈣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八)涉嫌違反律師法部分:
同前二、㈠⒊⒋所示之證據、理由(詳如前述),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 謝文 忠,辦理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訴訟事件,從事代寫書狀或代為出庭之訴訟行為,並有收取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費用等事實,固堪認定。惟依證人 謝文忠 於警詢及偵訊中所證之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八)證人證詞欄所示),可知其與被告間並無約定訴訟費用,且似其整個委託被告處理訴訟事件之費用,共僅給付被告約8,000至9,000元甚明。況觀之此部份被告為證人謝文忠辦理之訴訟事件,歷次為其撰狀、出庭之次數甚多,甚且亦曾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開庭3次(均詳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則依常理判斷,被告所花費代為撰狀、出庭之成本費用,應不僅只有8,000至9000元而已,實不能排除其支出有不敷成本之可能。是被告此部份所辯其係因惻隱之心幫助謝文忠等語(詳如附表一編號(八)被告答辯要旨欄所示),即非全無可能。此外,公訴人復未能舉出相當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受委託辦理上開訴訟事件之初,即有以其知識、勞力、時間換取報酬以營利之意,故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此部份本院爰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定被告並無營利之意圖。
⒉附表一編號(十七)涉嫌違反律師法部分:
同前二、㈠⒊⒋所示之證據、理由(詳如前述),被告有為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劉政明,辦理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訴訟事件,從事代寫書狀之訴訟行為,並有收取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費用等事實,固堪認定。惟依證人劉政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中所證之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
(十七)證人證詞欄所示),可知被告並未向其索取費用,甚且被告當時稱不用錢,是其不好意思,始包1,000元之紅包予被告,且其當初給付1,000元予被告時,被告原係不願收取該1,000元甚明。況觀之此部分被告代劉政明所撰寫者,乃民事聲明異議狀,而一般具法律知識及撰狀能力之人,欲撰寫此狀,應屬輕而易舉之事,若謂被告當初僅因兩人乃舊識,認代撰此狀係舉手之勞而義務幫忙劉政明,衡情亦非無可能。是被告此部份所辯其因與劉政明係舊識而幫助劉政明等語(詳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被告答辯要旨欄所示),即非全無可能。此外,公訴人復未能舉出相當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受委託辦理上開訴訟事件之初,即有以其知識、勞力、時間換取報酬以營利之意,故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此部份本院爰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定被告並無營利之意圖。
⒊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涉嫌包攬訴訟部分:
⑴按刑法第157條規定:「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可知挑唆、包攬訴訟罪之成立,以當事人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為成立要件。所謂意圖漁利,係意圖從中取利之意,所謂挑唆係挑撥唆使之意。如他人本無興訟之意,巧言引動,使其成訟之情形是。所謂包攬,係承包招攬之意,如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之情形是。至該條所謂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而言(司法院35年度院解字3104號解釋參照)。又本罪犯罪之主體不限於未取得律師資格之人,與律師法第48條係限制非律師辦理訴訟者不同,即律師有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之行為,亦在處罰之列,核其立法意旨,不外為確保司法品質,保障人民權益,由該條將包攬訴訟與挑唆訴訟同列,更有防止任意興訟,混亂司法秩序之意。是包攬訴訟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是否以不正當方法主動招徠訴訟並承包為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16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本件被告是否有以不正當方法主動招徠訴訟並承包,即為判斷其是否構成包攬訴訟罪之關鍵。
⑵經查,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並未指明被告有何以不
正當方法主動招徠訴訟並承包之具體行為事實,此已有可議;況依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所示各該證人之證詞,亦可知被告辦理本案各該訴訟事件之緣由,或係經由他人之介紹而被動受任辦理,或係因知悉其配偶趙彥登之同事有債務糾紛而主動前往了解(如:附表一編號(五)部分所示,不能排除係基於其配偶趙彥登與 杜秀蕙 之同事情誼而為,而此與招攬係單純基於業務員與客戶間之商業行為仍屬有別),或係因他人認識其配偶趙彥登故委任被告辦理(如:附表一編號(十四)部分所示),始為各該證人辦理訴訟事件,尚非被告有何「主動、積極地承包招攬」上開訴訟事件之舉動。此外,公訴人復未能舉出相當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主動、積極地承包招攬」上開訴訟事件之行為,故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此部份本院爰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認定被告並無「包攬」上開訴訟之行為。
⑶至被告上開所為雖另有構成上開違反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
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部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律師法第48條第1項與刑法第157條之構成要件,本不相同,自不得以被告該部份構成非法辦理訴訟事件罪,即遽認被告亦當然構成「包攬」訴訟罪,其理至明。㈤據此,公訴意旨起訴此部分罪嫌所舉之上開證據,既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則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本院本應就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若有罪,與本院上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律師法第48條第1項: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委任人 羅明亮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新臺幣,下│││││案由│同)││││├───────┤│││││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高等法院臺│開庭費用每│【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度偵字第2361號卷㈡第│││中分院(95年度│次2千元,│「被告原來並不認識他,而是認識他的 堂妹 │54至55頁、59頁正背面。│││抗字第347號)│合計開庭1│夫妻2人,他於發生車禍肇事致死之案件後│││├───────┤次,收取2│,係他的徐姓堂妹夫主動來拜託被告幫忙的│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假扣押│千元。│,因他本人長期在大湖山上工作,是個老實│【101.7.5.警詢筆錄】││├───────┤│人,經濟狀況不是很好,因此被告前後在協│1、「(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民事抗告狀1份│◎本院依現│助他處理民事的和解,也協助他處理刑事案│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存卷證資料│件部分,幫他撰狀陪他出庭,也因被告的協│注意:費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95年7月3日│,採對被告│助幫忙,民事達成和解,刑事他從被判處有│勝敗」均係給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最有利,亦│期徒刑至上訴2審高院後獲得緩刑,免於坐│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2│臺灣高等法院臺│即最低之金│牢,甚至因被告之協助,保險公司在事後向│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他載我去臺│││中分院(95年度│額認定│羅明亮求償後,也因被告之協助,讓他負擔│中開庭共三次,我每次拿給他新臺幣2至3│││抗字第347號)││較低之金額賠償予保險公司,被告協助處理│千元不等。」││├───────┤│這麼多事務,從頭到尾都沒有向他約定要多│2、「(問:你拿錢給她支付新臺幣2至3千元│││假扣押││少費用,只是他太太會主動包個紅包說是當│不等是在何時、地?)於每次開庭完就拿││├───────┤│車資如此而已,就此羅明亮亦在檢察官偵查│錢給她。」│││準備程序庭及當││時說明清楚,被告確實沒有向其招攬,也沒│【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庭遞送民事委任││有向其約定任何報酬。」│1、「(問:他幫你做訴訟上的事情,費用如│││狀1份││(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6頁)│何算?)她會陪我去開庭,每次我會給她││├───────┤├───────────────────┤0000-0000元。」│││95年9月13日││【102.2.27.審判筆錄】│2、「(問:何時付錢給她?)每次開完庭我│││││1、「(問:對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卷附證│就付錢給她。」│││││人羅明亮偵訊筆錄,有何意見?)我要││││││說明是羅明亮這個部分,不是如檢察官│◎足以證明之事實:│││││起訴書所載明的只有民事假扣押,因為│證人羅明亮於被告每次陪同其開完庭後,均│││││羅明亮應該算是我這麼多案件,算是第│有給付被告2千至3千元。│││││一次協助處理這種案件,所以我印象深││││││刻,他是一個大湖的工人,山上的工人│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他因為喝酒撞死人,所以他在地院的│【101.7.5.警詢筆錄】│││││時候被判了有期徒刑,我忘記多久,他│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的妹妹、妹夫來找我,請我幫忙,所以│道認識?)我堂妹 羅月香 介紹的。」│││││在刑事上訴高院,我只有幫忙寫狀,高│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院我陪他開庭,我陪他去開庭,高院撰│訟案件?)我忘記了。」│││││狀,然後陪他開庭,可能因為我的狀紙│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有點道理,所以法官判他緩刑,因為那│委任一般律師?)我沒有錢。」│││││個肇事者是橫跨雙黃線,後來保險公司│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要跟他要錢,保險公司的民事庭也是在│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這個法院,也是我開的,對方假扣押還│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有包括和解的金額,我幫了他非常非常│」│││││多的事情,可是自始至終我也沒有跟他│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說官司你給我打,我幫你調解,我可以│會勝訴?)沒有。」│││││幫你搞掉,你給我多少錢,所以不是只│【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有檢察官講的只有假扣押的部分,還有│1、「(問:何人介紹陳美均給你認識的?)│││││一個保險公司跟他代償,要他給付他所│我堂妹羅月香。」│││││理賠的保險金,那個也是我在調解,而│2、「(問:何時、地委任陳美均處理上開案│││││且也因為我的幫忙,我記得保險公司一│件?)她有陪我去開庭,因為我不認識她│││││百五十萬,後來因為我的協調,因為他│,所以我記不太清楚了。」│││││也很可憐,好像不知道五十還是六十,│3、「(問:為何找陳美均,而不委任律師?│││││好幾年我忘記了,我從各方面角度請保│)我們沒有錢,他的收費較便宜。」│││││險公司高抬貴手,給他一個機會幫他忙│4、「(問:她當時有無保證你本案一定會贏│││││,因為我的幫忙,他從主因變成次因,│?)沒有。」│││││可是事情我幫了他這麼多,我也沒有說││││││我幫你寫狀紙多少錢,打一次官司多少││││││錢,調一次和解多少錢,我都沒有,因││││││為我認識他的妹妹、妹夫,也是一個做││││││原物料大哥介紹認識,在吃飯場合認識││││││的,所以這個我要特別聲明。」││││││2、「(問:請妳確認有沒有妳為他們辦理││││││的訴訟事件,沒有列在附表(一)到(十││││││九)上面的?比如說羅明亮他列兩次,││││││那是不是就真的只有這兩次?)不只,││││││就我剛剛跟你報告的,我還有幫他打保││││││險公司的,我印象中,保險公司開庭到││││││他要他返還,就是代償跟保險金,那個││││││官司是我在打的。」││││││3、「(問:妳另外一個案子有跟他收費嗎││││││?)沒有,完全沒有。我都沒有跟任何││││││人約定說要報酬,沒有。」││││││4、「(問:不過附表(一)的部分,這兩次││││││是有收六千元到九千元?)那也是他事││││││後主動給我的,就是完全最後他謝謝我││││││的幫忙,他很感激我一點是因為我幫他││││││上訴刑事部分,他本來要進去關的,他││││││很感激我是後來因為我幫他上訴,我說││││││死者本身也是主因,因為跨越雙黃線,││││││所以後來高院法官給他緩刑了,所以他││││││不用關,所以他很感激我這一點,我有││││││去他家吃過一次飯。」││││││(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9頁、第111頁││││││正背面)││└─┴───────┴─────┴───────────────────┴────────────────────┘
(二)委任人李惠琴┌─┬───────┬─────┬───────────────────┬────────────────────┐│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5萬元。│【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度偵字第2361號卷㈡第9│││院(95年度 苗簡 ││「被告原來亦不認識她,是從事 仲介 的友人│至10頁、第13頁正背面。│││調字第74號)││劉政明介紹的,有關裝潢應給付工作款所引│││├───────┤│起的糾紛,她主動至被告家裡,且主動交付│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給付工程款││了新臺幣5萬元之費用,被告還主動告知她│【101.7.5.警詢筆錄】││├───────┤│,不需要給費用,但她堅持要給付5萬元費│「(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民事起訴狀1份││用,事後在法官勸導雙方當事人和解,她不│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注意:費││├───────┤│願意給付和解之金額,被告還幫她墊付了1│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勝敗」均係給│││95年10月12日││萬元予對造。」│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紅包│├─┼───────┤│(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6頁)│,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2│臺灣苗栗地方法│├───────────────────┤」))我們雙方約定整個案子打完給新臺幣5│││院(95年度苗簡││【102.2.27.審判筆錄】│萬元。」│││調字第74號)││編號(二)李惠琴的部分,李惠琴對我很生│【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氣的原因是和解的部分,當時和解她不同意│1、「(問:陳美均義務免費幫你處理嗎?)│││給付工程款││和解,她認為原告沒有把她房子裝潢好,那│他有收我五萬元,錢我有先給付。」││├───────┤│法官勸和解,我想沒有差多少金額,所以我│2、「(問:五萬元的訂價如何決定?)陳美│││調解庭、民事委││答應了他,我有跟她解釋,可是事後這件事│均自己就說費用五萬元,一個審級的費用│││任狀及民事答辯││情她非常非常的生氣,非常非常氣我,所以│,包括出庭、寫訴狀等。錢在我委託他時│││狀各1份││最後那一萬塊是我主動拿出來的,給她完成│就以現金交付給他。」││├───────┤│這件事,我說 李小 姐你不要生氣,我幫妳還│3、「(問:有何補充?)我還有一個案件委│││95年11月9日││這一萬塊,這一萬塊依妳同意的金額,所以│託他但還沒到法院,是我與其他住戶與他│├─┼───────┤│她有這麼一件事情的不愉快。」(見101年│人有路權糾紛,我當時以為陳美均是律師││3│臺灣苗栗地方法││易字第725號卷第95頁背面)│,就委任他幫忙與對方協調,這個協調他│││院(95年度苗簡│││跟我們收費4萬元,我自己的部分只有8千│││調字第74號)│││元,後來我的部分賣了,我就沒再過問,││├───────┤││他後來還跟我抱怨說費用是8萬元,為何│││給付工程款│││只給4萬元。」││├───────┤││4、「(問:96苗簡2案件的結果?)他沒經│││調解庭│││我同意就與對方和解,價金與原本對方開││├───────┤││出的13萬元相同,我問陳美均原因,他說│││95年11月14日│││我有答應他,我很生氣,後來我拿13萬去│├─┼───────┤││ 王勝和 律師那邊要交給對方,王勝和律師││4│臺灣苗栗地方法│││還指責陳美均,說沒經當事人同意就和解│││院(96年度苗簡│││,陳美均就說他幫我出一萬元,又哭哭啼│││字第2號)│││啼,說王勝和律師怎麼這樣對他。」││├───────┤│││││給付工程款│││◎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李惠琴與被告事前約定一審級費用5萬│││言詞辯論庭│││元,包括出庭、寫訴狀等,且證人李惠琴於││├───────┤││委任被告時已先給付5萬元予被告。│││96年3月15日│││◎量刑因素:│├─┼───────┤││被告未經證人李惠琴同意即與對方和解,損││5│臺灣苗栗地方法│││害當事人權益。│││院(96年度苗簡││││││字第2號)│││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7.5.警詢筆錄】│││給付工程款│││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是 林輝恭 代書介紹認識。」│││民事調查證據聲│││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請狀1份│││訟案件?)於100年7-8月份在林輝恭代書││├───────┤││事務所代為處理訴訟案件。」│││96年5月18日│││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律師?)是林輝恭代書介紹認識││6│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字第2號)│││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給付工程款│││」││├───────┤││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言詞辯論庭│││會勝訴?)因為陳美均說工程款會拿回來││├───────┤││。」│││96年6月5日│││【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問:你有委請訴訟代理人陳美均?)代書││7│臺灣苗栗地方法│││林輝恭介紹的,他說陳美均是律師,可以幫我│││院(96年度苗簡│││處理,陳美均把他老公一起帶過來,說他老公│││字第2號)│││是頭份分局的高階警官,還說他在李永然律師││├───────┤││那邊上過班。」│││給付工程款│││││├───────┤│││││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1份│││││├───────┤│││││96年11月1日││││├─┼───────┤││││8│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言詞辯論及和解││││││庭│││││├───────┤│││││96年11月20日││││└─┴───────┴─────┴───────────────────┴────────────────────┘
(三)委任人 林秀 雄┌─┬───────┬─────┬───────────────────┬────────────────────┐│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約定訴訟獲│【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偵字第2361卷㈡第69頁│││院檢察署(96年│勝金額之百│「被告原來亦不認識他,是被告的表哥 林祖 │、第70至71頁、第77頁正背面。│││度他字第370號│分之二報酬│強介紹的,也不是幫忙他個人,他只是 林家 ││││)│,後被告收│祭祀公業之派下員,是表哥林 祖強 主動要求│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取2千元紅│幫忙林家祭祀公業之事,因表哥 林祖強 告知│△ 林秀雄 :│││侵占│包。│擔任管理人10幾年之二哥不交出祭祀公業之│【101.7.5.警詢筆錄】││├───────┤│帳簿及文件,甚且有挪用公款之情事,拜託│「(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刑事告訴狀1份│◎本院依現│被告協助處理,因為10幾年來沒有任何人可│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我有簽合約給陳美││├───────┤存卷證資料│以處理,甚至打官司都沒有辦法,表哥還主│均,侵占案的百分之二的金額給陳美均當訴訟│││96年6月5日│,採對被告│動告知被告如果你能協助我們祭祀公業,讓│費用…。當初有約定勝訴才支付款項…」│├─┼───────┤最有利,亦│擔任管理人10幾年之二哥主動交出,那我們│【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2│臺灣苗栗地方法│即最低之金│會好好謝謝你,可能的話也會給你管理人交│「(問:本案的費用?)有一個合約,訂打贏│││院檢察署(96年│額認定│出金額的約百分之二費用,因此被告在研究│的百分之二為費用,由新任的祭祀管理人付的│││度他字第370號││後對管理人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及侵占之訴訟│,約8萬元左右,勝訴後才支付。」│││)││,該名管理人因此被起訴判刑而後交出帳簿│△林祖強:││├───────┤│及帳款,事後表哥林祖強確實依約有主動給│【102.2.27.審判筆錄】│││侵占││被告乙個紅包,費用多少,被告亦不記得,│1、「(被告問:林秀雄是不是你介紹給我認││├───────┤│因中間處理事情很多,亦非被告主動招攬而│識的?)是。」│││刑事聲請狀1份││後主動約定報酬的。」│2、「(被告問:你帶林秀雄是不是要主動來││├───────┤│(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6至57頁)│拜託我幫你們處理你們林家祭祀公業的事│││96年10月5日│││?)是。」│├─┼───────┤││3、「(被告問:你在主動來拜託我幫你處理││3│臺灣苗栗地方法│││林家祭祀公業的時候,我有沒有跟你主動│││院(97年度易字│││要過說要多少錢?)沒有。」│││第169號)│││4、「(被告問:但是你有提到說如果真的能││├───────┤││夠幫上忙,你們會好好謝謝我?)對,我│││侵占│││口頭有說要幫個紅包給妳。」││├───────┤││5、「(被告問:事後我沒有辜負你的所託,│││刑事再開辯論聲│││那你的事情完成之後,是不是因為祭祀公│││請狀1份│││業沒有完成,是你私底下有包個紅包給我││├───────┤││而已?)是,因為到去年祭祀公業才弄好│││97年4月18日│││,因為拖了好多年了,不好意思。」│├─┼───────┤││6、「(檢察官問:林秀雄是你的誰?)林秀││4│臺灣高等法院臺│││雄是我們宗親。」│││中分院(97年度│││7、「(檢察官問:他有委任陳美均在地檢署│││上易字第1333號│││有處理刑事的案件,以及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有請 陳小 姐到庭幫他做陳述,你││├───────┤││知道有這個案子嗎?)知道。」│││業務侵占│││8、「(檢察官問:最後林秀雄有給她一個算││├───────┤││是酬謝她的辛勞,有給她費用嗎?)這個│││刑事聲請狀1份│││當初我們口頭上有講說要包紅包給她,到││├───────┤││後來因為一直到去年才辦好,我們就想說│││97年8月11日│││人家車馬費也要給人家、工錢也要給人家│├─┼───────┤││,我們就包個小紅包給她。」││5│臺灣高等法院臺│││9、「(檢察官問:據林秀雄講是說有包給陳│││中分院(97年度│││小姐八萬塊,這個應該沒有錯吧?)這個│││上易字第1333號│││錢的數目我是不知道,可能沒有這麼多吧│││)│││,當初口頭答應說要包這麼多給她,但是││├───────┤││一直到祭祀公業還沒完成,所以說我們沒│││業務侵占│││有辦法把這條錢轉移過來,所以說這條錢││├───────┤││當初是沒有拿這麼多給她,當初口頭答應│││準備程序│││說要包差不多這樣的錢給她而已,到最後││├───────┤││是管理人他錢沒有拿出來,誰要先墊這筆│││97年8月14日│││錢,沒有人要墊,就說人家工錢也要給人│├─┼───────┤││家,車馬費,因為她不能白白給你跑這個││6│臺灣高等法院臺│││法院的,要到台中,所以我們包個紅包給│││中分院(97年度│││她意思意思這樣子。」│││上易字第1333號│││10、「(問:你剛剛有提到說為了處理林家祭│││)│││祀公業的事情,是有人有口頭答應要包紅││├───────┤││包給陳美均?)就是當初宗親講說要…│││業務侵占│││。」││├───────┤││11、「(問:大家討論?)對,沒有成功沒有│││言詞辯論│││錢,成功了才包紅包給她。」││├───────┤││12、「(問:在討論的過程當中,陳美均在場│││97年9月2日│││嗎?)沒有。」││││││13、「(問:你們討論的結果是什麼?)就是││││││她先無條件幫我們去上訴,上訴贏了我們││││││才包給她,就是我們宗親這樣決定的。」││││││14、「(問:陳美均知道這件事情嗎?)有跟││││││她提起說我們會包給她。」││││││15、「(問:誰跟陳美均講的?)我有跟她講││││││。」││││││16、「(問:你本人跟陳美均講的?你怎麼講││││││的?)我就說經過我們宗親大家討論、開││││││會,就是大家幾個叫出來研究一下,先拜││││││託她打,打贏了才給錢,沒有贏不要給錢││││││,然後陳美均也答應這樣子。」││││││17、「(問:陳美均當場就答應你這個條件?││││││)對。」││││││18、「(問:沒有說不要、不用、不需要費用││││││,沒這樣講嗎?)這個這麼久了,我忘記││││││了,反正就是我有提出來說妳認真的跟我││││││打,我們請律師要現金,我們大家都沒有││││││人拿現金出來,就是意思說等打完了贏了││││││,有回來我們再包錢給她。」││││││19、「(問:這個官司到現在的結果是什麼?││││││)官司是贏了,但是管理人他一直都沒有││││││交接,到去年我們才利用一種鎮公所用那││││││個推舉的方式,然後推舉方式鎮公所就是││││││核准了,就換新的管理人出來,現在他們││││││也還沒去交接,,已經又在法院再上訴了││││││。」││││││20、「(問:錢給陳美均了沒有?)還沒。」││││││21、「(問:到現在都還沒有?)就是先車馬││││││費給她。」││││││22、「(問:車馬費多少?)那時候大概是兩││││││、三千塊左右。」││││││23、「(問:剛剛你所講的跟陳美均約定說事││││││成之後會包紅包給她,這是在還沒有真正││││││去打之前就這樣約定了?)對。」││││││24、「(問:車馬費的部分是每一次開庭給,││││││還是每次撰狀給?)高院下來的時候才給││││││。」││││││25、「(問:給兩、三千塊?)對,就給她加││││││油錢。」││││││26、「(問:如果官司最後勝訴呢?還會再給││││││另外一筆錢?)現在就是還沒交接。」││││││27、「(問:如果交接了呢?)應當現在不會││││││給她了,她自己也不敢跟我們要了。」││││││28、「(問:本來有打算要給,但是可能以目││││││前的…?)到現在都還沒交接。」││││││29、「(問:而且以目前的狀況,應該也不會││││││給?)對。」││││││30、「(問:可能被告也不會願意收了?)因││││││為我們知道這件事情了,我們就是她義務││││││跟我們服務這樣子。」││││││(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4頁至87頁背面)││││││││││││◎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林秀雄與被告事前約定案件獲勝後百分││││││之二之金額予被告作為訴訟費用,證人林祖││││││強事前亦有與被告約定獲勝才給錢,未獲勝││││││不要給錢,且證人林祖強並曾給付約2千至││││││3千元之紅包予被告。││││││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7.5.警詢筆錄】││││││1、「(問:你與被告陳美均有無曾為、現為││││││法定代理人或親戚、家屬、家長關係?)││││││都沒有,我會委任陳美均由同宗族的人介││││││紹才認識陳美均的。」││││││2、「(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是同宗介紹的。」││││││3、「(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我於96年3、4月間在苗栗縣頭│││││○○鎮○○里○鄰○○路○○○號叔伯的親戚家││││││中委任陳美均辦理這個案子的。」││││││4、「(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律師?)律師費用比較高,所以││││││才會找陳美均,陳美均收費比較低。」││││││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6、「(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陳美均對我說:我看完這個案││││││子,這個官司可以打,可以拿回被侵占的││││││款項。」││││││【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當時為何會委任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人?)同宗的人介紹的。」││││││2、「(問:何時、地委任陳美均處理上開的││││││案件?)96年3-4月間在○○○鎮○○路35││││││8號親戚家委託她辦理本案的。」││││││3、「(問:為何找陳美均,而不委任律師?││││││)據我了解,她的收費較便宜。」││││││4、「(問:她當時有無保證你本案一定會贏││││││?)她看完資料後說應該會成立。」│││││││└─┴───────┴─────┴───────────────────┴────────────────────┘
(四)委任人 沈羿 如┌─┬───────┬─────┬───────────────────┬────────────────────┐│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3,000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51│││院(96年度 苗小 ││1、「(問:(提示苗院96苗小536影卷)有│頁、第54頁正背面。│││字第536號)│◎本院依現│何意見?)我不認識沈羿如,是 林祖治 │││├───────┤存卷證資料│的弟弟林祖強介紹給我認識,請我協助│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採對被告│處理,我就擔任該案的訴訟代理人。」│【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償│最有利,亦│2、「(問:為何法官問你與被告關係時,│「(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即最低之金│你說被告是你 姑姑 的弟媳?)因為很久│件?)自96年時在頭份鎮豐田營業所因為車禍│││言詞辯論及和解│額認定│了,當初林祖強跟我說我與他有親戚關│案件,我請華南保險公司幫我車處理好,之後│││庭││係。」│陳美均向我收證件表示會幫我處理,陳美均沒││├───────┤◎被告當庭│3、「(問:有無收費?)我忘記了。」│有跟我收費,我只要求幫我把車修好。我另外│││96年8月9日│向法官偽稱│4、「(問:該案如何處理的?)我忘記了│95年還有發生第二次車禍是我撞到別人,就是││││:沈羿如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案件及訴訟案件文件資料││││ 伊姑姑 之弟│5、「(問:沈羿如供稱有包3千到6千的紅│影本,我是在我朋友開的頭份後 庄育英路 修車││││媳等語,然│包給你,有無意見?)我有收紅包是事│廠,交證件(印章及身份證影本等)給陳美均││││沈羿如係應│實,但金額我忘記了。」│,我猜是修理場的朋友請她來幫忙,後來我有││││朋友介紹認│(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6頁)│幫對方把車修理好,我一次付清大概付了4萬7││││識被告,以├───────────────────┤千如筆錄所載,我後來包一個紅包大約3千或6││││為被告為保│【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千元,我已經忘記了。」││││險公司人員│「被告原來亦不認識他,是被告的表哥林祖│【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強介紹的,也是表哥林祖強告知她的婆婆是│1、「(問:陳美均幫你處理好後,他有什麼│││││被告的親戚,因此被告向承審法官告知兩人│好處?)我包3千到6千左右的紅包給他。│││││是親戚,被告因沒有向其招攬也沒有約定報│」│││││酬,因此忘記訴訟結束後她本人主動給了多│2、「(問:為何要包紅包給他?)因我朋友│││││少錢的紅包,印象中似乎是只有3000元。」│說他幫我跑和解,包個意思給他。」│││││(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7頁)│││││├───────────────────┤◎足以證明之事實:│││││【102.2.27.審判筆錄】│證人沈羿如於被告為其處理車禍和解事宜後│││││1、「(問:妳跟附表(一)到(十九)的│,有給付3千至6千元之紅包予被告。│││││這些人,有沒有任何一個人有親戚關係││││││?)沒有,就是我強調沈羿如的部分就│◎另證人林祖強並未親見被告與證人沈羿如所│││││是剛剛林祖強因為修車廠介紹,她說我│有之洽談內容,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們是遠親,就是編號(四)的沈羿如。│【102.2.27.審判筆錄林祖強之證述】│││││」│1、「(被告問:除了祭祀公業,你還有介紹│││││2、「(問:真的是遠親還是不是?)我不│過其他的朋友,比如說有一個 江秀慧 或沈│││││知道,因為林祖強跟我說我們是遠親,│羿如,是不是你主動介紹,然後我有沒有│││││她婆婆是我的表姑,我不知道,我想一│跟他們要過任何報酬?)那時候我在開修│││││表八千里,所以他這麼講,我就當時跟│理廠,因為很多認識的,他們車禍都問我│││││法官講說我們是親戚。」│說有誰會走這個法律的,我說我表妹她讀│││││3、「(問:沈羿如的部分,妳有親自跟沈│法律的,我就介紹給妳認識這樣。」│││││羿如見到面嗎?)有,在林祖強的修車│2、「(被告問:是你介紹,我有沒有當著你│││││廠。」│的面或者是說據他們有告訴你,我有沒有│││││4、「(問:她有委任妳處理嗎?)對,所│主動跟他們要錢?是不是都是他們事後謝│││││以她說她沒有委任,我覺得很奇怪,她│謝我的幫忙,有給過我一個紅包?)我沒│││││有委任我啊,在林祖強的修車廠裡面,│有跟他講說要錢,是說你們自己去談,我│││││沒有委任,我怎麼去處理那個案子。」│不知道這個事情。」│││││5、「(問:她說她以為妳是保險公司的人│3、「(檢察官問:沈羿如的情況你知道嗎?│││││?)不是,她記錯了,她有委任,在林│)也是車禍的。」│││││祖強的修車廠,我見過她至少兩次以上│4、「(檢察官問:事後她有給付陳小姐,據│││││。」│她所稱是三千到六千元之間,這個情況你│││││6、「(問:那她的部分,她後來有包一個│瞭解嗎?)這我不瞭解。」│││││紅包給妳?)有。」│5、「(問:剛剛你所提到的有關於沈羿如跟│││││7、「(問:一開始妳有要跟她收費嗎?)│江秀慧,都是由你介紹給陳美均的?)對│││││沒有。」│,因為她車禍,我開修理廠,他們問我說│││││8、「(問:過程能否說明?)我記得林祖│老闆你有比較認識的,會比較寫狀紙的嗎│││││強打電話說:表妹,我修車廠有人有車│?我說我表妹她是法律系的,她很會寫,│││││禍問題,妳過來看能不能幫她解釋一下│我就介紹。」│││││。後來因為好像是對方告她,她說:妳│6、「(問:這也不是陳美均主動去跟他招攬│││││可不可以幫我處理?我表哥就說:好,│的?)不是。」│││││妳幫她處理看看。她問要不要錢,我說│7、「(問:是透過你介紹的?)對,因為我│││││不用,事後她說還是要給妳,完成之後│是服務業,開汽車修理廠的,人家問我我│││││,我印象中已經是算終結,拿到判決書│知道我就介紹。」│││││之後,我跟她講訴訟結果,她說:我謝│8、「(問:你介紹了之後,江秀慧跟沈羿如│││││謝妳。所以她自己主動給了一個紅包。│怎麼跟陳美均談的,你知道嗎?)他們私│││││」│下自己聯絡,我都不知道。」│││││9、「(問:所以妳一開始並沒有要跟她收│9、「(問:所以你也沒辦法證明他們那一部│││││錢?)沒有。」│分的事情?)對。」│││││10、「(問:義務幫忙?)對。」│(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4頁背面至85頁、│││││(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95頁背面至96頁正│第85頁背面、第87頁背面至88頁)│││││背面)│││││││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問:是否有委託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撰寫書狀或處理訴訟案件?(提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案件及訟案件文件資料影││││││本))沒有,車禍是華南保險公司幫我處││││││理,來就是陳美均幫我收證件做後續處理││││││,當時發生車禍是我的車被人從後面撞,││││││我只請求保險公司幫我把車修好。」││││││2、「(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我是因為上述車禍,才認識陳││││││美均。」││││││3、「(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自96年時在頭份鎮豐田營業所││││││因為車禍案件,我請華南保險公司幫我車││││││處理好,之後陳美均向我收證件表示會幫││││││我處理,陳美均沒有跟我收費,我只要求││││││幫我把車修好。我另外95年還有發生第二││││││次車禍是我撞到別人,就是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案件及訴訟案件文件資料影本,我││││││是在我朋友開的頭份後庄育英路修車廠,││││││交證件(印章及身份證影本等)給陳美均││││││,我猜是修理場的朋友請她來幫忙,後來││││││我有幫對方把車修理好,我一次付清大概││││││付了4萬7千如筆錄所載,我後來包一個紅││││││包大約3千或6千元,我已經忘記了。」││││││【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為何96年委託他處理車禍?)我││││││是車禍車壞掉,到我朋友修理場處理,是││││││經由我朋友介紹,但我實際上沒與陳美均││││││接觸過,就只有拿證件給他,請他處理。││││││我朋友跟我說陳美均是華南保險公司的人││││││。」││││││2、「(問:(提示苗院96苗小536影卷)陳美││││││均有無找你委託他當訴訟代理人?)我沒││││││印象。」││││││3、「(問:陳美均有無請你簽委任狀?)沒││││││有。我沒有委託他任何事。」││││││4、「(問:為何陳美均是你的訴訟代理人?││││││)4萬7千元是我賠對方的修理費,但我對││││││於其他細節沒印象。」││││││5、「(問:陳美均為何幫你處理這件事?)││││││我不知道耶,難道是我那台車的保險公司││││││嗎。」││││││6、「(問:洽談處所?)我朋友的修理廠。││││││」││││││7、「(問:為何陳美均要收證件?)我一直││││││以為他是對方派來的,收證件是要和解。││││││」││││││8、「(問:究竟有無委任陳美均為你訴訟代││││││理人?)沒有。」│└─┴───────┴─────┴───────────────────┴────────────────────┘
(五)委任人杜秀蕙┌─┬───────┬─────┬───────────────────┬────────────────────┐│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先後收取撰│【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卷㈡第29至│││院(96年度苗簡│狀費3千元│1、「(問:(提示苗院96苗簡調211影卷)│30頁、第33頁正背面。│││調字第211號)│、處理費用│是否認識杜秀蕙?)認識,我有幫他處│││├───────┤3萬6千元,│理訴訟案件,訴狀也是我幫她寫的,我│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清償借款│合計共3萬9│有幫他開庭、調解。」│【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千元。│2、「(問:有無收費?)他有給我錢,印│1、「(問:該案件後續如何處理?)在96年│││民事起訴狀1份││中是她好像包2萬多元紅包給我。」│12月19日她遞出起訴狀,法院傳喚97年1月││├───────┤│3、「(問:杜秀蕙供稱,一般律師收8萬元│10日下午3時20分開庭,我當天並未到庭,│││96年12月19日││,你收他3萬6千元,之前還有撰狀費3│因為陳美均說她會替我開庭,而我有出具│├─┼───────┤│千元,有何意見?)我記得有收撰狀費3│民事委任狀,經我核閱卷內之委任書狀其││2│臺灣苗栗地方法││千元,但我沒跟他說律師收費8萬元,她│上關於我之署名、年籍資料及印紋(◎此│││院(96年度苗簡││是我先生介紹,我印象中只有收2萬多元│應為『印文』之誤載)都是我所做成的,│││調字第211號)││,也是她主動拿給我先生,由我先生帶│當天開庭完畢後,陳美均表示她已當庭與││├───────┤│回來給我的。」│被告 楊明仁 達成調解,條件為分72期攤還│││清償借款││4、「(問:告以杜秀蕙證稱要旨,12月20│,每月清償新臺幣5000元。」││├───────┤│日你去找他,告訴他撰狀費要3千元,有│2、「(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調解庭及當庭遞││何答辯?)當天我把狀紙寫好拿過去辦│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送民事委任書1││公室給他,他問我多少錢,我告訴他墨│定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份││水夾很貴,收工費3千元。」│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6頁正背面)│訟之問題」))事前並沒有約定費用,是│││97年1月10日│├───────────────────┤她於97年1月10日開庭後隔天才跟我說要收│││││【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錢,她說「這種案件一般律師要收費新臺│││││「被告原來亦不認識她,是被告先生警界的│幣8萬元,我只收新臺幣3萬6千元。」後來│││││同事,是她向先生告知有人欠她錢沒有還,│我就立刻至苗栗縣警察局旁的土地銀行自│││││可否請你老婆協助處理,因此是她叫被告至│動櫃員機提領錢給她,她並沒有開立收據│││││其辦公室後,向被告說明案情及主動請被告│,從頭到尾她只向我收取2次款項,另一次│││││協助並交資料予被告的,被告協助她跑至板│就是剛所說,幫我書寫狀紙的新臺幣3000│││││橋地院閱卷、聲請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元交給她,也沒有開收據。」│││││至通宵鑑界及導引強制執行,撰狀起訴及開│【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庭,中間撰狀給其過目後,她曾主動詢問要│1、「(問:何時、地委託她處理上開案件?│││││多少錢,被告向其告知,妳是先生的同事,│費用如何算?)她於96年12月18日來我辦│││││不用給幫妳是應該的,她告知一定要,我說│公室(苗栗縣警察局行政課)找我,我即│││││隨便,因此印象中她給了3000元,並告知也│將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交給│││││算是補貼油資,至於有件別人欠她錢在法庭│她,請她幫我處理,後來即12月20日她再│││││上主動和解且付他第1期款後的,她在事後│來找我,並告訴我,撰狀費要3000元。」│││││1段時間,主動請先生帶了1個紅包予被告,│2、「(問:你的案件後續處理的情形?)通│││││裡面印象是26000元並非檢察官所載的36000│知開和解庭,她告訴我,她來開庭就好,│││││元,且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向她約定任何報│我不用到庭,並要我開委託書,至於收費│││││酬,因她是先生警界的同事,被告不會不知│,當時沒有約定,是後來和解了,她說一│││││分寸。」│般律師要收費8萬元,她收我36000元,是│││││(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7至58頁)│在97年1月10日開庭後隔天向我收錢的,我││││││即到土銀提款機領了36000元給她,沒有開││││││收據,之前的3000元也是付現,沒有開收││││││據。」││││││││││││◎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杜秀蕙於被告遞出起訴狀後隔日即96年││││││12月20日,經被告索取撰狀費3千元,證人││││││杜秀蕙隨即給付3千元予被告;另被告於97││││││年1月10日開庭後隔日亦向證人杜秀蕙索取││││││費用,並稱:「這種案件一般律師要收費8││││││萬元,我只收3萬6千元」等語,證人杜秀││││││蕙隨即給付3萬6千元予被告。││││││││││││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問:你與被告陳美均有無曾為、現為││││││法定代理人或親戚、家屬、家長關係或有││││││無金錢債務、恩怨仇恨?)都沒有關係,││││││但我認識她先生趙彥登,他是我在苗栗縣││││││警察局的同事,我曾經向趙彥登談起他人││││││欠我錢之事,後來陳美均就主動跟我聯絡││││││,然後我就提供苗栗地方法院核發之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給陳美均,她就││││││表示會幫我處理。」││││││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也就是在96年12月19日她遞出││││││起訴狀前一日,陳美均親自到我任職之苗││││││栗縣警察局行政課辦公室。」││││││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的律師?)是因為我認識她先生││││││,純粹是同事情誼。」││││││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她沒有││││││說過。」││││││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她有說這件案子一定會勝訴。││││││」││││││【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如何││││││認識陳美均?)我與她生趙彥登是同事,││││││有人欠我錢,後來陳美均就主動跟我連繫││││││。」││││││2、「(問:何時、地委託她處理上開案件?││││││費用如何算?)她於96年12月18日來我辦││││││公室(苗栗縣警察局行政課)找我,我即││││││將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交給││││││她,請她幫我處理,後來即12月20日她再││││││來找我,並告訴我,撰狀費要3000元。」││││││3、「(問:當時她有向你保證什麼嗎?)她││││││說這是小事,一定沒有問題。」││││││4、「(問:為何會找陳美均,而找律師(◎││││││此應為『而不找律師』之誤載)?)是她││││││主動找我的,我想是同事情誼。」│└─┴───────┴─────┴───────────────────┴────────────────────┘
(六)委任人張寶楨(即南盛行)┌─┬───────┬─────┬───────────────────┬────────────────────┐│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1萬2千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1頁│││院(97年度苗簡│。│1、「(問:(提示97苗簡194影卷)是否認│、第5頁正背面。│││調字第20號)││識張寶楨?)我認識,這件是人家欠他│││├───────┤◎本院依現│貨款,我幫他寫起訴狀到開庭,擔任訴│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給付貨款│存卷證資料│訟代理人。」│【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採對被告│2、「(問:有無收費?)他有給我,金額│1、「(問:費用如何計算?)她打完後,陳│││民事起訴狀1份│最有利,亦│多少我忘記了,但我後來拿到他給我的│美均跟我收1萬2000元至1萬5000元之律師││├───────┤即最低之金│錢,他後來還要我請他吃飯我還花了好│費,我都是在我家給他,她說要先給他,│││97年2月21日│額認定│幾千元。這也是他主動請我幫忙的。」│陳美均說要1萬多塊,我說沒關係,打完│├─┼───────┤│(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6頁背面)│後要多少我都給。」││2│臺灣苗栗地方法│├───────────────────┤2、「(問:經查,陳美均沒有律師資格,知│││院(97年度苗簡││【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否?)這不關我的事,重點是他能幫我打│││調字第20號)││「他是因擔任先生分局警友會在聚餐中認識│官司,我不用出庭,我不知道他有無律師││├───────┤│的,也是他主動拜託幫忙處理別人欠他錢的│資格。」│││給付貨款││官司,印象中有2至3件,費用也是他主動給│3、「(問:訴狀中有委任狀,委任狀中是否││├───────┤│的,且被告拿到他主動給的款項後,他要求│為你所簽名?)反正我有委任他,錢拿得│││調解庭及當庭遞││被告請他夫妻及友人吃飯,被告亦花了好幾│回來就好」│││送民事委任書1││千元,況且因大家算是熟識,因此經常吃飯│4、「(問:開庭你有去嗎?)沒有,但有一│││份││請來請去,所向張寶楨拿到的費用,大概都│次開庭,他當場打電話給我說,法官說只││├───────┤│花在吃飯錢,甚至不夠,又何來意圖營利呢│能賠7萬多能否接受,且在訴訟過程中,│││97年3月21日││?」│他也沒有照我的意思去處理,導致我損失│├─┼───────┤│(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8頁)│20多萬元,我不得已才接受調解。」││2-│臺灣苗栗地方法│├───────────────────┤【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院(97年度苗簡││【102.2.27.審判筆錄】│1、「(問:陳美均處理的範圍?)我委任陳│││調字第20號)││1、「(問:妳跟本案附表(一)到(十九│美均為訴訟代理人,訴狀、出庭都由他處││├───────┤│)的這些證人,有沒有任何一個有仇恨│理,收費1萬2千至1萬5千間,我在我家將│││給付貨款││過節或金錢糾紛的?)沒有,但是我要│錢交給他。」││├───────┤│提到附表編號(六)張寶楨的部分,我│2、「(問:是否知道陳美均沒有律師資格?│││調解庭││想剛剛那個劉先生應該不會反對這件事│)我不知道,但我只在乎訴訟的結果。」││├───────┤│情,我有因為帶劉先生去跟張寶楨借票│3、「(問:訴訟過程是否順利?)陳美均沒│││97年4月1日││,票款借了十幾萬,好像劉先生目前只│照我的意思走,屋主只賠我7萬多,包商│├─┼───────┤│是付利息還沒有還,中間過程當中張寶│跑掉了,陳美均在開庭中,打電話跟我說││3│臺灣苗栗地方法││楨有跟我要,張寶楨我跟他講:大哥,│,法官說只能賠7萬多,我才接受調解的│││院(97年度苗簡││錢是你借給人家,你同意借給人家,利│結果。」│││字第194號)││息你在收,錢他在花,關我什麼事。所│││├───────┤│以只有這麼一件,其他的完全沒有。」│◎足以證明之事實:│││給付貨款││2、「(問: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妳跟張寶│證人 張寶禎 委由被告撰狀、出庭,被告向其││├───────┤│楨之間有金錢糾紛嗎?)對,就是來自│收取1萬2千至1萬5千元之費用,證人張│││調解庭││劉政明,我介紹劉政明去跟他借錢,不│寶禎並已將該費用給付予被告。││├───────┤│是我跟他借,劉政明到現在還沒有跟他│◎量刑因素:│││97年4月15日││還。」│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未照當事人意思處理,│├─┼───────┤│3、「(問:張寶楨有來找妳要嗎?)對,│導致當事人損失20多萬元,損害當事人權益││4│臺灣苗栗地方法││有找我先生要,我跟我先生都說:錢不│。│││院(97年度苗簡││是我們跟你借的。他說:是妳介紹的。││││字第194號)││我說:你同意,心甘情願去借錢給人家│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人家有付你利息。」│【101.4.10.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給付貨款││4、「(問:我們就限定在附表(一)到(十九│1、「(問:怎麼認識陳美均?)黃 桂芳 介紹││├───────┤│)的這裡面,就是說實際上妳有幫他們│認識,因為要打官司。」│││言詞辯論及和解││做更多的事情,但是沒列在上面的?)│2、「(問:是否有委託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庭││張寶楨還有其他的,不只這個案子,還│人、撰寫書狀或處理訴訟案件?)有。因││├───────┤│有在台北地院的。」│為認人欠我貨款,黃就介紹陳美均說可以│││97年4月29日││5、「(問:另案就對了?)對,也是沒有│幫我打官司,起先我請黃桂芳夫妻吃飯,│││││收錢,因為他都是妳幫我的忙、幫我開│陳美均就剛好在那邊就一起吃飯,並互留│││││庭,他常常請我吃飯這樣子而已,以前│電話,是後來我打電話給她說人家欠我錢│││││我們常常聚在一起,後來他們夫妻身體│怎麼辦,他說要求償阿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不好,我們就沒有常在一起了。」│令,然後他就幫我打官司,97的農曆年過│││││(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95頁、第111頁│後,在我家,我把詳情跟他說,我本意就│││││背面至112頁)│想跟對方求償,當天決定委任他為訴訟代││││││理人。」││││││【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中山女高的││││││黃桂芳老師介紹的。有一次我在三灣與黃││││││桂芳吃飯,黃桂芳就邀陳美均與她先生一││││││起過來,就認識了。」││││││2、「(問:為何會找他幫忙?)後來我知道││││││他是文化大學法律系畢業,我們就是朋友││││││了。有一次我被人倒債,需要有人幫我處││││││理訴訟,我就打電話給陳美均。」│└─┴───────┴─────┴───────────────────┴────────────────────┘
(七)委任人 張德軒 、張德邦、 張淑娟 、張 淑萍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被告民事部│【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66│││院(97年度調字│分收取3萬│1、「(問:(提示98訴48影卷)是否認識│至69頁、第72至74頁、第76頁背面至77頁。│││第130號)│元(刑事部│張德軒、張德邦?)認識,這件是從起│││├───────┤分另收取3│訴到判決都是我處理的。起狀也是我寫│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萬元)。│的,我有開庭。」│△證人張德邦:│││償││2、「(問:收費多少?)我忘記了,他問│【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本件係由│我要多少,我說隨便,後來他拿給我的│1、「(問:你哥哥說陳美均的費用,是由你│││民事起訴狀1份│張德軒、張│。」│與她談的,也是你的朋友介紹陳美均與你││├───────┤德邦2人處│3、「(問:告以張德邦證述要旨,有何答│認識,是否如此?)是。」│││97年12月24日│理,張德軒│辯?)他說的6萬元費用,應該是事實。│2、「(問:請詳述經過?)因為我是作汽車│├─┼───────┤、張德邦、│這6萬元我印象中有收到。」│百貨,一位客戶叫 郭志德 ,他的電話0911││2│臺灣苗栗地方法│張淑娟、張│4、「(問:與他們有何關係?)是我朋友│722641,我與他認識很久了,他也滿關心│││院(97年度調字│淑萍等4人│郭志德介紹給我認識的。」│我的,我主動問郭有沒有這方面專業的人│││第130號)│為兄妹關係│(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6頁背面)│,他就介紹陳美均,他沒有說陳美均是律││├───────┤(見他卷㈡├───────────────────┤師,他只是說『你看著辦。』,我母親97│││侵權行為損害賠│第66至67頁│【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年4月出事後,大約是在97年的農曆年底│││償│、72頁)│「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後龍郭姓友人介紹│左右,在我○○○鎮○○路○○○號租屋處││├───────┤│的,被告除了處理刑事庭之撰狀及開庭外,│,當時還沒有談費用,是她先了解案情,│││調解庭及當庭遞││也協助處理民事開庭和解部分,被告從頭到│這次是她主動到我店內,當時還是刑事少│││送民事委任書1││尾都沒有向其約定報酬,因是友人介紹的,│年法庭開庭前,之後她又去我店內,才談│││份││是他們主動詢問要多少費用的,且他們說請│到由她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並談到由她││├───────┤│律師也是要好幾萬元,所以他們民刑事各付│收費1庭3萬元這些事情。少年法庭開庭│││98年1月12日││了3萬元共6萬元之費用予被告,民事部分也│後,我給她第一次3萬元,是針對少年刑│├─┼───────┤│是經過他們同意且在法庭上簽訂和解筆錄的│事部分,至於民事侵權98年訴48號,也是││3│臺灣苗栗地方法││,被告也協助他們拿到對造所賠償的費用。│給她3萬元,後來轉調解就沒有再給她了│││院(97年度調字││」│,全部只有給她6萬元。」│││第130號)││(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8頁)│3、「(問:後來訴訟經過,陳美均是如何處││├───────┤││理?)少年刑事部分,由她出庭,民事起│││侵權行為損害賠│││訴、調解也是由她來處理,包括她也有與│││償│││對方聯絡賠償事宜,我感覺她好像是仲介││├───────┤││,提高對方的調解金,壓低我們這邊的調│││調解庭│││解金,我們拿到調解成立的金額80幾萬元││├───────┤││,是對方匯到我們這邊帳戶,但她有沒有│││98年2月9日│││向對方拿錢,就不知道了。」│├─┼───────┤││4、「(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4│臺灣苗栗地方法│││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如上述給│││院(97年度調字│││6萬元,都是現金,第1次3萬元,是在苗│││第130號)│││院少年法庭前停車場,第2次3萬元我就不││├───────┤││記得了。」│││侵權行為損害賠│││5、「(問:如果你知道陳美均【應係漏載「│││償│││不是律師」】,你會委任她嗎?)不會。││├───────┤││」│││調解庭│││6、「(問:有無其他意見?)沒有。但之前││├───────┤││給她的印章跟他要,她沒有還,希望她還│││98年2月16日│││給我們。另外會對她起戒心,是因為她要│├─┼───────┤││跟我借錢,我跟我哥哥講,我哥就解除委││5│臺灣苗栗地方法│││任了。」│││院(98年度訴字│││【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第48號)│││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朋友介紹的││├───────┤││因我媽媽 張林雪 車禍案件,有訴訟上的需│││侵權行為損害賠│││要,我朋友郭志德說 陳均 懂法律。我們之│││償│││前有委任臺中律師,後來覺得不理想,陳││├───────┤││美均跟我們談整個案件的處理方向,我就│││言詞辯論│││覺得她可以信任,他沒說她身份、職業,││├───────┤││也沒給我們名片,收費是我主動問她的,│││98年3月12日│││他就說費用3萬元,處理刑事少年法庭處│├─┼───────┤││理結束。民事部分也是3萬元,全部給6萬│││臺灣苗栗地方法│││元。」│││院(98年度調字│││2、「(問:錢怎麼付?)第一次在少年法庭│││第32號)│││前的停車場用現金交付,第二次忘記了,││├───────┤││但也是3萬元。」│││侵權行為損害賠│││3、「(問:為何後來解除委任?)因她有一│││償│││次打電話給我,我【應係贅字】要跟我借││├───────┤││錢,一開口就是20多萬,和解的過程,讓│││調解庭及當庭遞│││我覺得他好像是仲介,最後一次調解,她│││送民事委任書1│││有支開我們,自己與對方談。」│││份│││││├───────┤││△張德軒:│││98年5月21日│││【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問:收費如何計算?)我不太清楚,││7│臺灣苗栗地方法│││我弟弟張德邦在處理。」│││院(98年度調字│││2、「(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第32號)│││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張德邦比││├───────┤││較清楚。」│││侵權行為損害賠│││3、「(問:有無其他意見?)民事原告的部│││償│││分應該要寫我媽媽,但陳美均將我們兄弟││├───────┤││姊妹列為原告,因為我們列為原告,遭法│││調解庭│││院駁回,我們多繳了裁判費,大約是幾萬││├───────┤││元。另外我妹妹一個在北部、一個在南部│││98年6月16日│││,案件都是由我、張德邦與陳美均商討,││││││兩個妹妹沒有參與,沒有必要,不要傳她││││││們。」││││││【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問:有沒有其他陳述?)我們都稱他陳小││││││姐。民事部分,陳美均之前有列錯原告,遭法││││││院駁回,害我們多支出裁判費。」││││││││││││◎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張德邦與被告有談到由被告收費一庭3││││││萬元,少年刑事及民事侵權部分,證人張德││││││邦各已給付3萬元予被告,共計6萬元。另││││││被告曾開口向證人張德邦借款20多萬元。││││││││││││◎量刑因素:││││││被告辦理本件訴訟事件,令當事人感覺像仲││││││介,且辦理過程中將原告誤列,令當事人多││││││繳裁判費,損害當事人權益。││││││││││││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張德邦:││││││【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問:請詳述經過?)因為我是作汽車││││││百貨,一位客戶叫郭志德,他的電話0911││││││722641,我與他認識很久了,他也滿關心││││││我的,我主動問郭有沒有這方面專業的人││││││,他就介紹陳美均,他沒有說陳美均是律││││││師,他只是說「你看著辦。」,我母親97││││││年4月出事後,大約是在97年的農曆年底││││││左右,在我○○○鎮○○路○○○號租屋處││││││,當時還沒有談費用,是她先了解案情,││││││這次是她主動到我店內,當時還是刑事少││││││年法庭開庭前,之後她又去我店內,才談││││││到由她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並談到由她││││││收費1庭3萬元這些事情。少年法庭開庭後││││││,我給她第一次3萬元,是針對少年刑事││││││部分,至於民事侵權98年訴48號,也是給││││││她3萬元,後來轉調解就沒有再給她了,││││││全部只有給她6萬元。」││││││2、「(問:所以你在之前是認為她是律師?││││││是。」││││││3、「(問:為何?)因為她講的很專業,甚││││││會糾正之前我們委請律師所提的資料,說││││││那邊理由不夠充分,而之後還幫我們解除││││││前律師的委任。」││││││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有無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沒有。但委任她後也曾在與她吃││││││飯時,她有表示她有信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朋友介紹的││││││,因我媽媽張林雪車禍案件,有訴訟上的││││││需要,我朋友郭志德說陳美均懂法律。我││││││們之前有委任臺中律師,後來覺得不理想││││││,陳美均有跟我們談整個案件的處理方向││││││,我就覺得她可以信任,他沒說她的身份││││││、職業,也沒給我們名片,收費是我主動││││││問她的,他就說費用3萬元,處理刑事少││││││年法庭處理結束。民事部分也是3萬元,││││││全部給6萬元。」││││││2、「(問:陳美均有無說過與法院有認識可││││││以幫忙?)沒有。」││││││3、「(問:她有無說過案件他處理就沒問題││││││?)有。少年案件結束後,我們有請她吃││││││飯,她說再來的官司也沒問題。」││││││△張德軒:││││││【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中間缺少頁數「(問:)年法庭快完結││││││時,都沒辦法和解,我就委託她提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要對方賠錢,因為我母親成││││││為植物人,所以就由我弟張德邦、妹張淑││││││娟、 張淑萍 為原告,陳美均為訴訟代理人││││││,起訴狀還有一些文書都是她在處理,我││││││直接將我、我弟妹的印章交給她,我看過││││││其中1次民事起訴狀,其餘就沒看過,我││││││事後才知道她不專業,因為應該要以我母││││││親為原告。」││││││2、「(問:介紹人是誰?)是我的朋友,他││││││對我說陳美均有能力處理訴訟案件。」││││││3、看她的樣子胸有成竹,委任後也曾在與她││││││吃飯時,她也表示『不用擔心,應該沒有││││││問題,再難的案件也都有打了』。」││││││【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無。│└─┴───────┴─────┴───────────────────┴────────────────────┘
(八)委任人謝文忠(即松男鐵工廠)┌─┬───────┬─────┬───────────────────┬────────────────────┐│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約8千至9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119│││院(98年度司促│元。│1、「(問:(提示苗院98訴198號影卷)│至120頁、第124頁正背面。│││字第4029號)││這件有無印象?)這件有印象,地院勝│││├───────┤│訴,高院敗訴,這件從聲請支付命令,│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支付命令││到地院起訴、高院判決,都由我處理。│【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這件是謝文忠說是他的姊姊叫他來找我│「(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民事支付命令聲││的,因我曾幫他姊姊處理車禍。收費是│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我記得只有第一次│││請狀1份││隨他意包,多少我忘記了,但基本上我│寫狀紙有給錢,多少錢我忘記了,應該是9千││├───────┤│會收撰狀費3千元。歷次出庭也是我幫│或8千多。我們沒有約定訴訟費用。」│││98年5月8日││他出庭。」│【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2、「(問:謝文中供稱處理費用總共8、9│1、「(問:何時、地委託她處理上開案件?││2│臺灣苗栗地方法││千元,有何意見?)應該是事實。」│費用如何算?)時間、地點忘了,我只委│││院(98年度訴字││(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7頁)│託她幫我寫狀紙。費用0000-0000元付現│││第198號)│├───────────────────┤,沒有開收據。」││├───────┤│【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2、「(問:0000-0000是指撰狀?還是訴訟│││給付貨款││「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被告曾經協助他姊│代理人的費用?)好像是指整個委託她處││├───────┤│姊夫妻2人處理車禍案件,在獲得對方賠償│理的費用。」│││言詞辯論及當庭││他姊姊夫妻2人後,他姊姊叫他主動來找被│3、「(問:她與你接觸時,是如何告訴你的│││送民事委任書1││告的,是對方欠他貨款不給,被告在第一審│?)只是朋友關係,幫忙而已。」│││份││取得勝訴判決,只是無奈在對方上訴第2審│4、「(問:你的案件後續處理的情形?)第││├───────┤│後受到敗訴,被告自始至終也沒有向其約定│一次開庭是她幫我出庭,第二次之後我與│││98年7月31日││報酬,只是他在官司勝訴後,有主動包個紅│陳美均都有出庭。」│├─┼───────┤│包予被告而已。」│││3│臺灣苗栗地方法││(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8頁)│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院(98年度訴字│├───────────────────┤【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第198號)││【102.2.27.審判筆錄】│1、「(問:透過何管道認識?)因為我之前││├───────┤│1、「(問:再看一下附表編號(八)謝文│工程款有糾紛,我姊姊 謝燕雪 就介紹陳美│││給付貨款││忠的部分?)是我幫他姊姊處理車禍,│均給我認識。她說陳美均有幫人家寫狀紙││├───────┤│是我保險公司一個小老弟一個朋友介紹│。」│││言詞辯論及當庭││他姊姊來,因為他姊姊、姊夫被人家撞│2、「(問: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送民事委任書1││,對方不願意賠,最後在調解委員會是│件?)那麼久我忘記了。」│││份││我去幫他調解,幫他姊姊調解、幫他姊│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姊寫告訴狀,我也沒有收錢,事成之後│委任一般的律師?)因為姊姊知道我的問│││98年8月14日││在和解,我記得是地檢署因為告訴乃論│題介紹陳美均給我。」│├─┼───────┤│過失傷害,對方有賠他姊姊錢,他姊姊│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她們││4│臺灣苗栗地方法││有包個紅包,我忘了大概幾千塊,不知│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院(98年度訴字││道幾千塊,我忘記了,因為太多事情,│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第198號)││後來謝文忠來找我說我姊姊是誰,他說│」││├───────┤│有問題,妳幫我打官司,所以這是我在│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給付貨款││處理的,他有問我多少錢,我說不用。│會勝訴?)沒有。」││├───────┤│然後事後他自己在事成,因為地院一審│【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言詞辯論││判我們贏了,我們贏了對方上訴高院,│1、「(問:《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高院不幸敗訴,因為地院贏了以後,他│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如│││98年9月1日││說謝謝妳,因為對方是曾經擔任一個議│何認識陳美均?)我有工程款的糾紛,我│├─┼───────┤│員的妻子,他岳父的工廠,所以是他主│姊姊謝燕雪就介紹她給我認識,說她有在││5│臺灣苗栗地方法││動給我,我也沒有跟他要錢,也不是我│幫人寫狀紙。」│││院(98年度訴字││去跟他姊姊講說妳有官司,我可以幫你│2、「(問:何時、地委託她處理上開案件?│││第198號)││處理,沒關係我有辦法搞定,不是,是│費用如何算?)時間、地點忘了,我只委││├───────┤│他打電話給我然後到我家裡來,然後我│託她幫我寫狀紙。費用0000-0000元付現│││給付貨款││也要強調我家並沒有設置任何辦公室,│,沒有開收據。」││├───────┤│我也沒有掛招牌,我也沒有印名片,我│3、「(問:當時她有向你保證什麼嗎?)沒│││言詞辯論││曾經跟檢察官講我沒有公告諸之,我沒│有。只是朋友幫忙處理看看。」││├───────┤│有偽稱我是誰,某某律師或者某某律師│4、「(問:為何會找陳美均,而不找律師?│││98年9月18日││助理,我都沒有。…(以下略)」│)姊姊介紹。」│├─┼───────┤│2、「(問:謝文忠是說他有給妳八千元到│││6│臺灣苗栗地方法││九千元,他整個委託給妳處理的費用八││││院(98年度訴字││千元到九千元,這是你們約定的費用?││││第198號)││)不是,他主動給的,我沒有跟他約定│││├───────┤│,因為還有高院也是我去開的。」││││給付貨款││3、「(問:是在妳為他撰狀處理之前他就│││├───────┤│已經給妳費用了,還是之後?)之後。││││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1份││4、「(問:那之後是指什麼時候?)地院│││├───────┤│第一審判決我們勝訴,拿到判決書,他││││98年9月24日││給我一個紅包,我說不用,他說要謝謝││├─┼───────┤│妳幫我打贏官司。」│││7│臺灣苗栗地方法││5、「(問:可是他之前講說他記得只有第││││院(98年度訴字││一次寫狀紙有給錢,多少錢他忘記了,││││第198號)││應該是九千元或八千多?)不是,從起│││├───────┤│訴狀我們告對方到開庭到判決之後,他││││給付貨款││到我家拿給我的,因為打贏官司之後,│││├───────┤│因為事隔太久了,我想我所有處理過的││││言詞辯論││案件,他們被抓應該說他們被請過來,│││├───────┤│也可以說他們被逮了,所以他們很多事││││98年10月2日││情大概也不太記得當時發生的狀況。」││├─┼───────┤│6、「(問:謝文忠的部分,妳總共有收到│││8│臺灣高等法院臺││謝文忠多少費用?)我不太記得了,我││││中分院(98年度││記得就收他那一個紅包。」││││上易字第463號││7、「(問:八千元到九千元是不是?)對││││)││,因為裁判費是我幫他繳的,那裁判費│││├───────┤│多少錢我也不太記得了。」││││給付貨款││8、「(問:這個案子看樣子妳撰狀跟出庭│││├───────┤│加起來也蠻多次了?)對,還有含高院││││準備程序及當庭││。」││││遞送民事委任狀││9、「(問:妳這樣子成本大概花費,為他││││1份││處理這個案子,妳自己大概花費多少?│││├───────┤│)我沒有去記,我從來沒有記我花費多││││98年12月30日││少錢,我是能幫我就幫。」││├─┼───────┤│10、「(問:他跟妳是何關係?)就是我剛│││9│臺灣高等法院臺││剛講的,他姊姊車禍被撞。」││││中分院(98年度││11、「(問:很熟嗎?)不熟。」││││上易字第463號││12、「(問:可是為什麼一般不熟的人,妳││││)││會願意為他做這麼多的事情?)因為我│││├───────┤│剛剛講,在擔任國泰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給付貨款││的一個朋友,一個小老弟,知道我學法│││├───────┤│律的,他說我認識一個大姊,蠻專業的││││準備程序及當庭││你去找她,他姊姊打電話來說:我可不││││遞送民事委任狀││可以去拜訪妳。來到我家跟我說他姊姊││││1份││、姊夫家在賣鴨肉麵,他講的他很可憐│││├───────┤│,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所以我一直強調││││99年1月20日││從小到大我父親就很熱心助人,我父親││├─┼───────┤│是小學教育主任,從小我記得家中親友│││10│臺灣高等法院臺││有吵架也是我爸爸去幫忙的,從小我就││││中分院(98年度││感染到我父親別人家的事情能幫就幫,││││上易字第463號││所以他姊姊、姊夫帶了一包鴨肉麵來給││││)││我,他說這我們自己賣的,我可以拜託│││├───────┤│妳萬一對方不賠錢,他姊夫被撞的好像││││給付貨款││骨折,到現在沒辦法打籃球,因為他姊│││├───────┤│夫很高,和解之後調解委員我去調解,││││言詞辯論││然後我幫他撰狀,告訴他開庭怎麼跟檢│││├───────┤│察官講,後來對方賠了,也是我簽的和││││99年3月2日││解書,他姊姊在事情結束之後有再度到││││││我家來,包個紅包給我謝謝妳的幫忙,││││││堅持要我收,我的狀況都是這樣的。然││││││後她叫她弟弟謝文忠來我家找我的,他││││││說我姊姊叫我來找妳說妳人很好、很專││││││業。」││││││13、「(問:印象中妳為她處理這個案件,││││││總共收了多少錢?)謝文忠部分就我跟││││││你報告的,就是那一個紅包。」││││││14、「(問:八千到九千?)對,我印象中││││││,因為高院他就沒有再給了,高院也開││││││了好幾次庭。」││││││(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96頁背面至98頁││││││背面)││└─┴───────┴─────┴───────────────────┴────────────────────┘
(九)委任人 劉麗珍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撰狀費5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206│││院(99年度苗簡│元,出庭費│1、「(問:(提示苗院99苗簡140影卷)│至208頁、第211頁正背面。│││字第140號)│用9千元,│本件有無印象?)這是房子的事,是劉│││├───────┤共計1萬4千│麗珍的女婿來找我的,因他女在我家前│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給付買賣價金│元。│開洗車場,他女婿哥哥與他父親,都是│【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我先生的同事。│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我是經由頭│││調解庭及當庭遞│◎被告要求│2、「(問:有無收費?)印象中好像是撰│份分局退休員警李 騰東 介紹認識陳美均,│││送民事委任書1│劉麗珍對外│費用。他女婿問我要收多少錢,我大部│ 李騰東 是我的親家,知道我有這件糾紛,│││份│稱伊是義務│分都說隨便,所以金額我不太記得了。│他介紹陳美均可以幫我寫狀紙,我後來在││├───────┤幫忙。│」│100年元旦左右,到陳美均頭份鎮土牛里│││99年3月25日││3、「(問:本件處理情形?)最後撤回,│的住處找她,告訴她我的案情並提供權狀│├─┼───────┤│承審法官希望撤回,本件有寫訴狀。印│等資料,她主動說費用,她說寫狀紙5千││2│臺灣苗栗地方法││象中是沒辦法確認界限,官希望撤回,│元、出庭9千元。」│││院(99年度苗簡││後來他另外在提訴訟,就不是我處理的│2、「(問:支付費用?)如上述,總共付了│││字第140號)││。」│1萬4千元現金,地點是在我女婿在土牛里││├───────┤│4、「(問:劉麗珍供稱,撰狀費5千元、│所經營的洗車廠,我是委託我女婿拿給她│││給付買賣價金││出庭9千元,有何意見?)應該含裁判│的。」││├───────┤│費用在內。因第二次再行起訴,訴狀也│3、「(問:本件處理的過程?)調解之後開│││言詞辯論││是我幫他遞狀的,所以1萬4千元應包括│庭,法官當庭問我要不要撤回起訴,陳美││├───────┤│二次起訴的裁判用。我也有參加本件調│均當庭建議我先撤,說後來還可以再告。│││99年6月7日││解。」│第1次測量結果是沒有占到,是因為是沒│├─┼───────┤│(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7頁)│有套用舊的地籍圖,之後第2次測量結果││3│臺灣苗栗地方法│├───────────────────┤是有占到,我就自行另外起訴。」│││院(99年度苗簡││【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自稱受雇於律│││字第140號)││「被告原來亦不認識,她的女婿父親是被告│師?)沒有。後來她事後處理不積極,我││├───────┤│先生的同事,她的女婿亦在被告住宅附近開│就不再找她了。」│││給付買賣價金││設洗車,是她的女婿主動要求被告協助,費│5、「(問:有無其他意見?)有,我將1萬4││├───────┤│用也是她的女婿主動詢問被告要多少錢,且│千元交給她,但她沒有幫我把處理好,還│││言詞辯論庭││是她的女婿主動交付予被告的,檢察官所載│叫我撤回起訴,害我之後還再另行起訴,││├───────┤│明的14000元費用,是含2次起訴的裁判費用│對方才把錢支付給我。」│││99年7月27日││,第1次撤回也是經過她本人同意的,因法│【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官告知地政測量後沒有越界,建議身為原告│1、「(問:當時她的收費?)撰狀5000元,│││││的劉麗珍撤回的,並非被告在不懂情況下所│出庭9000元,當時我付她14000元的現金│││││主動撤回的,被告沒有主動招攬也沒有主動│,沒有開收據。」│││││向其約定報酬。」│2、「(問:當時她與你討論案情時,是如何│││││(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8至59頁)│紹她自己的?)她只說有在處理案件,還││││├───────────────────┤說如果有人問起,要說是義務幫忙的。」│││││【102.2.27.審判筆錄】│3、「(問:你的案件後續情形為何?)地政│││││「她給我的費用含她要繳的裁判費,她也是│事務所說沒有佔到,所以先撤告,後來我│││││她的女婿在我們家前面開洗車場,她女婿的│自己再行測量,發現有佔到,再提起告訴│││││親爸爸跟我先生是同事,也是她女婿來找我│。」│││││問我說:阿姨,我丈母娘有事情,可不可以││││││幫忙?然後我說:好,那你什麼事情?他說│◎足以證明之事實:│││││:阿姨,要不要錢?我說:沒有關係,不用│證人 劉麗真 於被告主動說撰狀費5千元、出│││││,我幫你忙,因為你爸爸跟我是認識,也是│庭費9千元後,共已給付1萬4千元予被告│││││我先生的同事。他說一定要給,是在這種情│。被告並於委任時向證人劉麗真表示:如果│││││況下,他說那一定要給,妳講個費用,我說│別人問她有沒有牌,就不用講,如果有人問│││││不用啦,因為大家都是同事,所以後來他自│起,要說她是義務幫忙的等語。│││││己跟他丈母娘,那阿姨我大概給妳普通的車│◎量刑因素:│││││馬費,所以那個錢是這麼含在那個訴訟費含│當事人認被告未將訴訟事件辦理好,致當事│││││車馬費是他女婿帶著她來,她主動交給我,│人之後還另行起訴,損害當事人權益。│││││我並沒有主動跟她索取,這部分我必須要釐││││││清。」│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9頁背面至90頁│【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我是經由頭││││││份分局退休員警李騰東介紹認識陳美均,││││││李騰東是我的親家,知道我有這件糾紛,││││││他介紹陳美均可以幫我寫狀紙,我後來在││││││100年元旦左右,到陳美均頭份鎮土牛里││││││的住處找她,告訴她我的案情並提供權狀││││││等資料,她主動說費用,她說寫狀紙5千││││││元、出庭9千元。」││││││2、「(問:所以你委任時,不認為她是律師││││││)是。」││││││3、「(問:那你還敢委任她?)因為她先生││││││前是頭份分局某所所長的太太,而且是李││││││騰東介紹的。」││││││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有無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沒有。她委任時有說保證勝訴,││││││因為我之前在南庄鄉調解委員會有取得調││││││解成立證明書,但對方沒有履行,所以才││││││請她打訴訟。」││││││【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如││││││何認識陳美均?)朋友介紹。」(第211頁││││││)││││││2、「(問:朋友為何要介紹你們認識?)我││││││買房子與鄰居有糾紛,朋友介紹她幫我寫││││││訴狀。」(第211頁)││││││3、「(問:何時、地委託陳美均幫你處理案││││││件?)100年1月份,我到她頭份鎮的住處││││││,告訴她詳細的案情,並交給她地籍及調││││││解成立的證明書等。」(第211頁)││││││4、「(問:陳美均受理你的案件時,有無保││││││證什麼?)當時已經調解成立,只是對方││││││不肯付價金,所以委任她,她只說開幾次││││││庭,她就可以搞定。」(第211頁背面)│└─┴───────┴─────┴───────────────────┴────────────────────┘
(十)委任人 邱木生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出庭費用每│【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226│││院(99年度苗小│次2千元,│1、「(問:苗院99苗小43案件有無印象?│至227頁、第230頁正背面。│││字第43號)│合計4千元│)有,起訴到開庭都是我處理的。這案│││├───────┤。│件是他們里長請我處理的。」│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2、「(問:有無收費?)有。金額多少我│【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償││忘記了。」│1、「(問:如附表一所示與你有關之訴訟案││├───────┤│3、「(問:邱木生供稱開庭一次收2千元│件,該案件所列訴訟行為,是否均為陳美│││遞送民事委任書││,你共收4千元,有何答辯?)應該是│均所為?(提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案件│││1份││事實。」│及訴訟案件文件資料影本))是。本件後││├───────┤│(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7頁正背面)│來是第4次出庭以和解收場,按和解金額│││99年4月20日│├───────────────────┤互相給付對方金額,如和解筆錄所載的金│├─┼───────┤│【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額。」││2│臺灣苗栗地方法││「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擔任里長的劉姓友│2、「(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院(99年度苗小││人介紹的,從民事的撰狀及開庭都是被告處│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字第43號)││理的,也因為被告的協助,他獲得了消防局│定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的賠償並圓滿解決,被告自始至終沒有向其│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侵權行為損害賠││約定報酬,費用也都是他主動給予的。」│訟之問題」))4千元,出庭2次每次2千│││償││(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9頁)│元,開庭以及代寫狀子。」││├───────┤├───────────────────┤3、「(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言詞辯論庭││【102.2.27.審判筆錄】│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1、「(問:請再看編號(十)邱木生的部│定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99年4月29日││分,邱木生說他有跟妳約定出庭一次兩│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千元?)他問我要多少錢,不是他跟我│訟之問題」))有約定,出庭一次2千元││2-│臺灣苗栗地方法││約定,我說不用,他問我我說不用,那│,已全數給付給她了。」││1│院(99年度苗小││是頭份里鄰長介紹的,他說他們是好朋│【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字第43號)││友。」│1、「(問:費用?)開庭一次收二千元,也││├───────┤│2、「(問:他問妳妳說不用,但是他依然│有幫我寫訴狀,寫訴狀不用另外收錢,我│││侵權行為損害賠││還是給妳了,那整個過程是怎麼樣?)│總共給他4千元,是現金直接給他。」│││償││這個是邱木生被消防局告,最後車禍案│2、「(問:案件後來如何解決?)當庭和解││├───────┤│件是他也有被撞到、他有毀損,他說:│,和解金額也經過我同意。」│││和解庭││我被告,妳可不可以幫我處理?所以我│││├───────┤│幫他寫狀紙、幫他開庭,那他說要多少│◎足以證明之事實:│││99年5月25日││錢,我說不用,他說:要啦,我一定要│證人邱木生有與被告約定訴訟費用4千元,│││││給妳。所以印象中我記得他有拿了一個│出庭2次每次2千元,訴狀不另收費,證人│││││不知道兩千還是三千的紅包,他說:這│邱木生並已將該費用給付予被告。│││││紅包錢給妳,謝謝妳的幫忙。我記得是││││││在開庭過程當中,因為事成之後和解是│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最後一次承審法官要他去,最後消防局│【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付他五萬塊,那他是自由包五萬還是六│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萬達成和解,我就沒有再處理了,我就│道認識?)養蜂的頭份里里長 劉福明 介紹│││││開完到簽和解筆錄,所以中間過程我記│認識的。」│││││得是他給我那個紅包。」│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3、「(問:在什麼時候給的?)開庭不知│訟案件?)98年我發生車禍,與消防局的│││││道第一次還是第二次之後。」│救護車擦撞,對方要求我全額賠償談不攏│││││4、「(問:然後給兩次對不對?)我不太│,我就○○○鎮○○路劉福明的服務處,│││││記得了,他有給。」│劉福明打電話請陳美均過來,我就將案情│││││5、「(問:就每次兩千元,合計四千元?│告訴陳美均,並委託陳美均出庭,有交付│││││)應該是,因為我開完庭我都會跟他講│身份證影印本,至於印章可能是陳美均自│││││開庭的情形,他也住我們家附近,我都│己刻的,我有同意他刻。出庭2次。」│││││會請他來跟他解釋當天開庭的情形。」│3、「(問:當時陳美均有無保證案件一定會│││││(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98頁背面至99頁│勝訴?)沒有。」│││││)│【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如何認識││││││陳美均?)朋友劉福明介紹的,因我在98││││││年間與消防隊救護車發生車禍,對方要求││││││我全額賠償,我無法賠,我去找頭份里的││││││里長劉福明,他就幫我介紹陳美均,她說││││││陳美均有這方面的經驗可以幫我處理,後││││││來陳美均有幫我開庭二次,擔任我的訴訟││││││代理人。」││││││2、「(問:陳美均有保證案件沒問題,一定││││││會勝訴嗎?)他沒這樣說,他只說會儘量││││││幫忙。」│└─┴───────┴─────┴───────────────────┴────────────────────┘
(十一)委任人 羅時健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出庭費用每│【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245│││院(99年度苗簡│次2千元,│1、「(問:苗院99苗簡318號案件有無印│至246頁、第249頁正背面。│││調字第114號)│合計1萬元│象?)有。這件是土地糾紛,是羅時健│││├───────┤。│叔叔請我幫忙的,費用也是他叔叔羅濟│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土地所有權移轉││清與羅時健的媽媽談的,不是我談的,│【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登記││錢也是羅濟清交給我的。」│1、「(問:如附表一所示與你有關之訴訟案││├───────┤│2、「(問:有撰訴狀嗎?)有,我與他叔│件,該案件所列訴訟行為,是否均為陳美│││調解庭及當庭遞││叔交情很好,有幫忙寫訴狀。」│均所為?(提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訴訟案件│││送民事委任書1││3、「(問:羅時健供稱你開庭收車馬費2│及訴訟案件文件資料影本))我沒有出庭│││份││千元?)應該是事實。」│,都是委請陳美均代為處理,有一次是我││├───────┤│(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7頁背面)│媽媽來,我有將身份證影本及印章交給我│││99年5月11日│├───────────────────┤媽媽交給陳美均代為處理,後來法院宣判│├─┼───────┤│【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拆屋還地於去年5月23日執行。」││2│臺灣苗栗地方法││「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認識他叔叔羅濟清│2、「(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院(99年度苗簡││,也是他叔叔主動拜託被告協助的,被告從│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調字第114號)││頭到尾都沒有向其約定報酬或收取費用,都│定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是他叔叔主動轉交予被告的,從起訴至強制│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土地所有權移轉││執行都是被告處理的,被告也完成他的訴求│訟之問題」))錢的部分是我媽媽付的,│││登記││,將鄰居越界的土地歸還予他。」│經我當場打電話給我媽 張嘉麟 ,我媽媽說││├───────┤│(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9頁)│陳美均出庭一次車馬費2千元…。」│││調解庭│││3、「(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99年6月3日│││定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3│臺灣苗栗地方法│││訟之問題」))都付完了。」│││院(99年度苗簡│││【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調字第114號)│││1、「(問:出庭要付費用嗎?)只有給車馬││├───────┤││費,出庭一次2千元。」│││土地所有權移轉│││2、「(問:費用誰付的?)我媽媽張嘉麟。│││登記│││」││├───────┤│││││調解庭│││◎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羅時健有將身分證件及印章交由其母親│││99年7月27日│││交予被告,委由被告出庭1次2千元,費用│├─┼───────┤││為其母親支付。││3-│臺灣苗栗地方法│││││1│院(99年度苗簡│││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字第318號)│││【101.4.10.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土地所有權移轉│││道認識?)99年9月份我透過我叔叔 羅際清 │││登記│││位在大湖的中正路105號的住處,我約陳美││├───────┤││均再告訴她我的案情,她就幫忙來處理。│││勘驗庭│││」││├───────┤││2、「(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99年9月6日│││會勝訴?)沒有。」│├─┼───────┤││【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4│臺灣苗栗地方法│││1、「(問:《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院(99年度苗簡│││之處罰,並命證人具結後朗讀結文。》如│││字第318號)│││何認識陳美均?)我叔叔羅際清認識的,││├───────┤││陳美均不是我的親戚。」│││土地所有權移轉│││2、「(問:為何需要認識陳美均?)因我與│││登記│││隔壁鄰居有土地糾紛,需有人處理訴訟。││├───────┤││我叔叔就介紹陳美均給我們認識,說他可│││言詞辯論│││以幫我們在法院打官司。」││├───────┤││3、「(問:陳美均有無告訴你案件一定勝訴│││99年11月9日│││?)沒有。」│└─┴───────┴─────┴───────────────────┴────────────────────┘
(十二)委任人李 亞璇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共4萬元。│【101.4.10.檢察官偵訊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276│││院(99年度訴字││1、「(問:苗院99訴131案件有無印象?)│至280頁、第284頁正背面。│││第131號)││我認識 李亞璇 ,這件我有印象,我幫忙│││├───────┤│處理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從起訴│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到案件終結和解,這也是朋友介紹的。│【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償││」│1、「(問:所述該案件後來如何處理?)陳││├───────┤│2、「(問:有無主動告知要收費?)他問│律師主動開口向我要新臺幣5000元當作書│││言詞辯論、和解││我要不要錢,我說隨便。」│寫本件民事起訴狀及我提告 陳枝財 傷害、│││庭及當庭遞送民││3、「(問:(提示李亞璇訊問筆錄)為何│偽造文書相關訴訟案件的代價,後來民事│││事委任書1份││李亞璇供稱你主動告知寫訴狀要收費5│法院於99年5月27日傳喚開庭,我印象中││├───────┤│千元等?)這是他朋友林 品攸 建議的,│我有到場但沒有看到陳美均。」│││99年5月27日││不是我主動告知他的,我還有另外幫他│2、「(問:就卷內苗栗地院99年度訴字第13│││││處理刑事偵查的告訴狀,他朋友建議他│1號之99年5月27日報到單暨所負之言詞辯│││││給我這個金額。」│論筆錄,為何未見你之到庭紀錄?)經我│││││4、「(問:上開金額有收了嗎?)印象中│核閱,我確實未到場,該案我有書立委任│││││應該有收。」│狀委請陳美均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到場陳述│││││5、「(問:為何李亞璇供稱你向他自稱為│意見。」│││││律師?我沒這樣說過。他們認為我會寫│3、「(問:該案件結果如何?)於99年5月2│││││狀紙,就認為我是,但我叫他們叫我陳│7日當庭開庭後,陳美均有與陳枝財達成│││││小姐或 陳姐 就好)。」│和解,陳美均告訴我條件為陳枝財須一次│││││6、「(問:為何李亞璇會說你主動告知他│給付新臺幣5萬元給我,後來我先後有自│││││要收費?)不知道是否是他朋友劉政明│ 陳枝財處 收到新臺幣5萬元的匯款,匯入│││││告訴他的,至於劉政明有沒有跟他這樣│我表妹 林品攸 合作金庫新店分行的帳戶內│││││說,我不清楚。」│,是於判決後約於99年6-7月間。」│││││7、「(問:為何你剛說是林品攸建議的?│4、「(問:所述金額為何與和解筆錄所載之│││││)因劉政明認識林品攸與李亞璇,在處│金額新臺幣7萬元不符?)我也不知道,│││││理過程中,李亞璇問我費用,我說隨便│陳美均告訴我和解金額就是5萬元。」│││││,林品攸就建議可以這樣給,因他們都│5、「(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是做仲介的。」│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8、「(問:他人問你費用,你說隨便,就│定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是收費的意思?)撰狀要用印表機,要│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墨水,遞狀要汽油費用,我沒主動約定│訟之問題」))寫訴狀紙是收新臺幣5000│││││報酬,所以我沒有營利的意圖。我沒主│元,後續於99年5月27日開庭前又向我拿│││││動約定,也沒主動招攬。」│新臺幣15000元,我在頭份朋友住處交給│││││(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7頁背面至第│她,開庭後她又向我收取新臺幣2萬元當│││││8頁)│作處理本件侵權行為事件的代價,我都是││││├───────────────────┤交現金給她,她沒有開立收據給我。」│││││【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從事仲介的友人林│1、「(問:案件處理情形?)對方有賠償7萬│││││品攸及劉政明介紹的,從刑事庭的撰寫告訴│元。」│││││狀至民事庭的起訴及開庭,到對造給付賠償│2、「(問:陳美均有主動告知要收費嗎?)│││││費用後,是從事仲介的友人林品攸與李亞璇│有,寫訴狀收5千元,後來叫我先給她1萬│││││是好朋友,主動建議費用的給付,至於共多│5千元,結案後再給他2萬元。5千元是寫│││││少,被告不太記得,因不是被告主動向其約│訴狀在我當○○○鄉○○路的住處給他的│││││定的,被告也沒有向其自稱是律師,都叫她│,1萬5千元是在我頭份朋友的住家,2萬│││││叫被告陳姐,或許是她本人認為被告會寫訴│元好像是會給他的還是在我朋友家,我忘│││││狀會打官司而誤認的。」│了,我總共給他4萬元。」│││││(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9頁)│3、「(問:以多少金額與對方和解?)7萬││││├───────────────────┤元,我實際收到也是7萬元。」│││││【102.2.27.審判筆錄】│4、「(問:為何檢察事務官前稱是收到5萬│││││1、「(問:再請看編號(十二)李亞璇,│元?)因時間已久,我有點忘記了,現在│││││她說妳對她介紹說妳是律師?)不是,│我想起來是7萬元。」│││││因為就剛剛劉政明他帶我去三灣一個梁│5、「(問:和解也是經過你同意嗎?)是。│││││小姐所有的房子裡面,我當時我想因為│」│││││劉先生他們都認為我跟律師一樣專業,│6、「(問:有沒有其他陳述?)陳枝財匯款│││││所以他們介紹都會這樣子講,所以檢察│,我不知道是匯到陳律師帳戶還是哪裡,│││││官問我說為什麼人家會認為妳是律師,│我最後是有收到7萬元。」│││││我從來沒有自稱,那當然人家問我是不││││││是律師,我說我不是,人家叫我,我沒│◎足以證明之事實:│││││有回答沒有承認,這是實情。」│證人李亞璇委由被告撰狀,被告主動告知要│││││2、「(問:妳說妳有說妳是律師,這一點│收撰狀費5千元,嗣被告於99年5月27日│││││妳沒有?)我沒有說,我有叫他們不要│開庭前又索取1萬5千元,開庭後又索取2│││││這樣叫我。」│萬元當作處理本件侵權行為事件之代價,證│││││3、「(問:妳有沒有跟她表示說妳幫她打│人李亞璇並已將該等費用給付予被告。│││││官司穩贏?)沒有,我說妳被騙,因為││││││她拿當初結婚的照片,我說這個案子我│◎另證人劉政明並未親見被告與證人李亞璇所│││││只會說根據妳的資料、根據妳的相片、│有之洽談內容,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根據妳的戶籍資料,因為他有打她,傷│【102.2.27.審判筆錄劉政明之證述】│││││害罪部分一定成立,我們是告他傷害,│1、「(被告問:有一個叫李亞璇的,做仲介│││││傷害部分因為妳有驗傷單,然後妳有做│的,是不是你介紹我認識的?)這一點因│││││警訊筆錄,當時以一個具體事實,妳的│為我本身也是做仲介的,當初我記得是我│││││傷害罪部分應該沒有問題,我不會說一│帶陳小姐去見李亞璇的,是我介紹的。」│││││定穩贏,應該沒有問題。」│2、「(被告問:你陪我去認識這個李亞璇的│││││4、「(問:有沒有曾經講過保證贏、穩贏│時候,她拜託我幫忙處理案件,我有沒有│││││?)沒有,我說應該沒有問題,我沒有│主動要跟她要錢?)這一點確定沒有。」│││││說一定贏,因為她拿驗傷單、拿她結婚│3、「(被告問:我有沒有在她面前自稱過我│││││的照片,所以我只是根據她給我的證據│是陳律師?)沒有。」│││││資料跟她說應該沒有問題。但是她對和│4、「(問:剛剛你有提到有關於李亞璇的部│││││解金額我要特別說明,她對和解金額就│分,李亞璇跟陳美均談話的時候,你都有│││││是跟騙婚,打她的和解金額這個叫 陳先 │在旁邊嗎?)有,我介紹認識的時候有。│││││生的人,她不能接受,李小姐認為他應│」│││││該給她三、五十萬,最後好像不知道是│5、「(問:之後呢?他們如果私底下有互相│││││十萬不知道七萬是因為民事庭法官,我│接觸談話,你會知道嗎?)這個問題我不│││││說接受法官的建議,所以也經過她的同│知道,但是我知道當初她並沒有要要求,│││││意,但是她對這個和解金額非常不滿意│拜託她這個案子並沒有要求她要包什麼紅│││││,她認為她被騙婚,所花費的錢就差不│包,還是什麼要多少錢,這個我清楚,因│││││多這個錢。」│為我當時在場。」│││││5、「(問:妳事前沒有跟她確認她是希望│6、「(問:所以你所講的也只有你親眼見聞│││││多少嗎?)有,三十,我印象是三十。│的,第一次你跟李亞璇、陳美均當場在的│││││」│那個場合?)對。」│││││6、「(問:為什麼妳會在庭中接受法官七│7、「(問:你也只能證明這一次?)對。」│││││萬…?)我說至少十萬,法官說他說│8、「(問:之後如果李亞璇跟陳美均另外有│││││他沒有錢,他只有七萬塊,而且他願意│接觸,你人不在現場,你能夠做這個證明│││││好像不知道一次還是兩次付清,我跟李│嗎?)因為這個我沒有在場我沒有辦法證│││││亞璇建議,他沒有錢就算判三十萬,妳│明,但是我以當初我介紹她認識的時候,│││││也拿不到錢,那他願意付七萬塊,而且│她是絕對沒有,因為以陳美均個人來講,│││││他願意當場給付一部分,我印象中他就│我非常清楚。」│││││是保證這七萬塊一定會給,不是匯到我│9、「(問:就是她的為人你很清楚?)對,│││││戶頭,是匯給她自己本身,我建議李小│她是不可能跟她要什麼多少錢的,是不可│││││姐能夠拿到錢比較實在,最後她也說好│能的事情,因為經常有人去拜託她,有的│││││,是這樣的情況下去簽下和解筆錄的。│我也認識,只是今天沒來而已。」│││││」│10、「(問:所以就你知道的,你認識的有去│││││7、「(問:她說好是指說妳已經跟對方和│拜託陳美均處理事情的,陳美均都沒有跟│││││解了她才說好,還是事前她就說好?)│對方收費?)對,我知道的範圍,我知道│││││事前我有經過她同意,那當時她一個好│的我就講,我只知道她很樂於幫助人家,│││││朋友叫 林品悠 (音譯)也給她建議說拿│這個是我知道的。」│││││到錢比較實在,我有跟她講說假設打下│(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0頁正背面、81頁│││││去,法官判決如妳所願,也不見得對方│背面至82頁)│││││會拿的到錢,他既然願意接受法官,因││││││為法官也勸他說,勸對方這個男的要給│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她錢,他說既然人家受損這麼多,所以│【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是在這種情況下達成這個七萬塊的和解│1、「(問:你與被告陳美均有無曾為、現為│││││。」│法定代理人或親戚、家屬、家長關係或有│││││8、「(問:李亞璇她有出庭嗎?)沒有,│無金錢債務、恩怨仇恨?)沒有,我是因│││││但是我都會事先經過他們的同意。」│為陳枝財先前詐騙我她並非有配偶之人,│││││9、「(問:是打電話嗎?)對,或者是開│騙取我與她舉行結婚儀式因而成為夫妻,│││││完庭把狀況告訴她,把狀況告訴她之後│但我後來發現她有配偶而且因為傷害案件│││││。」│而涉訟,所以對簿公堂,經由友人介紹陳│││││10、「(問:如果妳有經過她同意,為什麼│美均,委託她幫我寫狀紙,並就民事案件│││││她會這麼反彈?)她還是不能接受,李│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亞璇本身情緒上有一點反覆不定,因為│2、「(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她整個情緒比較奇怪,她的精神狀況有│委任一般的律師?)因為我是從台北下來│││││點奇怪,她是那種反反覆覆的人,當下│,對頭份地區人生地不熟,後來經過朋友│││││她會同意是她經常,你當下跟她講什麼│居間介紹而認識陳美均,請她幫忙處理這│││││,事後她完全不記得,然後當時是她一│件事,而她也自陳她訴訟書狀寫得很好,│││││個好朋友叫林品悠(音譯)建議她說既│所以我就相信她。」│││││然姊姊這樣講有道理,你就接受姊姊的│3、「(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建議,拿到錢比較實在,我也建議她說│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我就是有建議她,那李亞璇的精神狀│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況因為她被騙了,所以她情緒上受到很│」│││││大的受損,所以她常常反反覆覆,跟她│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處理事情也是很累,所以她經常會忘記│會達成和解,而且保證你會站在有利的一│││││她講過什麼,也經常忘記你跟她講過什│方?)她有察看我提供的結婚證書及相關│││││麼,我每次都叫她說妳不要這樣叫我,│文件,向我表示她會幫我打官司穩贏的。│││││妳叫我陳姊就好,因為我不是,所以她│」│││││經常都會講陳律師,我說妳不要這樣叫│【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我,叫我陳姊就好,所以她因為可能是│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我朋友介紹│││││情緒上她被騙婚了,她又被打了,因為│的,我朋友說他是律師,我叫她陳律師。│││││她沒有結過婚,那是她的第一次婚,我│」│││││也跟法官講說為什麼我們會提告,因為│2、「(問:何時認識的?)2、3年前。」│││││對一個女孩子來講,她一生的名譽,法│3、「(問:何案要請陳美均幫忙?)我因陳│││││官說那不然沒辦法,對方也講說他沒有│枝財詐騙我,他自稱自己沒有配偶,騙我│││││錢,所以才會接受當時法官的建議用這│與他舉辦結婚儀式,我問陳枝財,他就打│││││個金額和解,他也願意當場付,我忘記│我,所以我就拜託陳美均幫我寫訴狀,擔│││││他保證他一定會付那個錢,現金付給李│任訴訟代理人,並幫我出庭。」│││││亞璇,我們就跟她講那就算了。」│4、「(問:介紹你的朋友是誰?)梁小姐,│││││11、「(問:還有其他的嗎?我們就針對這│我不知道他們如何認識。」│││││十九名?)李亞璇部分還有刑事部分,│5、「(問:陳美均有無自稱與法院或警察很│││││刑事的告訴狀跟補充告訴理由,還有刑│熟,可以解決本案?)沒有。」│││││事部分,從地檢署,李亞璇同一個當事│6、「(問:有無保證案件會成功?)有。因│││││人。」│他說有結婚證書與宴客照片,所以官司沒│││││12、「(問:同一個當事人相關的案子?)│問題。」│││││同一個案子,因為這個民事案件是因為││││││刑事她被騙婚,我們告他詐欺跟傷害,││││││從刑事的告訴加上刑事的,因為她說被││││││騙婚,被她先生打,後來才知道他有老││││││婆,所以她就拜託我所有事情幫她處理││││││,就是李亞璇還有刑事,我記得印象中││││││是告詐欺跟傷害。」││││││13、「(問:刑事告訴狀跟什麼?)刑事告││││││訴狀跟補充告訴理由,因為起訴後,我││││││記得在刑事庭我有幫她補了一份補充告││││││訴理由狀。」││││││14、「(問:李亞璇刑事的部分是另外一個││││││案子?)對,我要說明,李亞璇整件事││││││情就是因為她被騙婚,然後她要告那個││││││男的,所以整件事情我都在幫她處理,││││││沒有分什麼民事、刑事,她說:妳都可││││││以幫我要回來,就幫我要回來。當時的││││││情形是這樣,所以我說那只有提告,你││││││同不同意?她說:好,我一定要告他。││││││我說要告他來講,妳不用花民事的裁判││││││費,那我先幫妳寫刑事的告訴狀,她說││││││好,所以她就把當時結婚的照片及宴請││││││賓客的收據資料證據給我,我就幫她提││││││刑事告訴,她有被打,然後她驗傷單也││││││交給我,所以一開始我印象中我是幫她││││││寫刑事告訴狀,然後他判刑被起訴到地││││││院刑事庭,他好像還要補充什麼,我不││││││太記得了。」││││││(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99頁至100頁、││││││第112頁正背面)││└─┴───────┴─────┴───────────────────┴────────────────────┘
(十三)委任人江秀慧┌─┬───────┬─────┬───────────────────┬────────────────────┐│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調解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6千元。│【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178│││院檢察署(99年││「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在調解委員會時,│至179頁、第182頁正背面。│││度偵字第6068號│◎本院依現│表哥林祖強及羅姓議員向其介紹的,並請被││││)│存卷證資料│告幫忙的,也是她主動向被告聯絡並至被告│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採對被告│家裡拜託幫忙的,從撰寫刑事告訴狀、向對│【101.7.5.警詢筆錄】│││過失傷害│最有利,亦│方商談和解及擬定和解書、事後刑事告訴狀│「(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即最低之金│之撤回,都是被告處理,也因為被告的協助│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注意:費│││刑事告訴狀1份│額認定│,她獲得了賠償並圓滿解決。」│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勝敗」均係給││├───────┤│(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59至60頁)│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紅包│││99年9月21日│││,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我有給付6千元至8千元正確數目我忘了。││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度偵字第6068號│││1、「(問:陳美均寫訴狀有收費嗎?)有。│││)│││我有拿6至8千元的費用給他,我說我沒錢││├───────┤││,他就說先跟我收這些錢。」│││過失傷害│││2、「(問:為何要收錢?)因寫狀紙,且一││├───────┤││般請律師也要花錢。」│││刑事聲請撤回告│││3、「(問:陳美均一開始有說義務免費幫你│││訴狀1份│││嗎?)沒有。完全沒有。」││├───────┤││4、「(問:陳美均有跟你提過收費的事嗎?│││99年10月15日│││)有,他說要幫我跑法院,工本費還是要││││││給他。」││││││5、「(問:何時給付?)他要送法院時,約││││││在去年9月份左右,我到他家拿給他的。」││││││6、「(問:和解你有在場嗎?)我有一起在││││││頭份分局,和解後他好像沒再向我收錢。││││││」││││││││││││◎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江秀慧已給付6千至8千元予被告,證││││││人江秀慧稱其沒錢,被告就說先收這些錢,││││││說要幫其跑法院,工本費還是要給被告等語││││││。││││││◎另證人林祖強並未親見被告與證人江秀慧所││││││有之洽談內容,自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102.2.27.審判筆錄林祖強之證述】││││││1、「(被告問:除了祭祀公業,你還有介紹││││││過其他的朋友,比如說有一個江秀慧或沈││││││羿如,是不是你主動介紹,然後我有沒有││││││跟他們要過任何報酬?)那時候我在開修││││││理廠,因為很多認識的,他們車禍都問我││││││說有誰會走這個法律的,我說我表妹她讀││││││法律的,我就介紹給妳認識這樣。」││││││2、「(被告問:是你介紹,我有沒有當著你││││││的面或者是說據他們有告訴你,我有沒有││││││主動跟他們要錢?是不是都是他們事後謝││││││謝我的幫忙,有給過我一個紅包?)我沒││││││有跟他講說要錢,是說你們自己去談,我││││││不知道這個事情。」││││││3、「(檢察官問:剛剛你提到江秀慧的案子││││││,這個案子是什麼案子?)都是車禍的比││││││較多,所以我們不懂。」││││││4、「(檢察官問:江秀慧委任陳小姐辦理車││││││禍的訴訟事件,有支付給陳小姐六千或八││││││千元的情況,你知道嗎?)這我不知道,││││││因為在我修理廠裡面我就說介紹給你們認││││││識而已,其他我都不管。」││││││5、「(問:剛剛你所提到的有關於沈羿如跟││││││江秀慧,都是由你介紹給陳美均的?)對││││││,因為她車禍,我開修理廠,他們問我說││││││老闆你有比較認識的,會比較寫狀紙的嗎││││││?我說我表妹她是法律系的,她很會寫,││││││我就介紹。」││││││6、「(問:這也不是陳美均主動去跟他招攬││││││的?)不是。」││││││7、「(問:是透過你介紹的?)對,因為我││││││是服務業,開汽車修理廠的,人家問我我││││││知道我就介紹。」││││││8、「(問:你介紹了之後,江秀慧跟沈羿如││││││怎麼跟陳美均談的,你知道嗎?)他們私││││││下自己聯絡,我都不知道。」││││││9、「(問:所以你也沒辦法證明他們那一部││││││分的事情?)對。」││││││(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4頁背面至85頁、││││││第85頁背面、第87頁背面至88頁)││││││││││││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找上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陳美均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所以我委託她處理。」││││││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時間是100年9月份,在苗栗縣││││││頭份鎮土牛里陳美均住處處理。」││││││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因我││││││朋友說陳美均會寫狀紙。」││││││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她沒說。」││││││【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為何會請他幫你寫?)因加害人不賠││││││我,且調解不成,我教會的朋友介紹陳美均幫││││││我寫狀紙,他說他會寫訴狀,沒有說他是律師││││││。」│└─┴───────┴─────┴───────────────────┴────────────────────┘
(十四)委任人黃 瑞發黃香黃香蘭黃進發黃盟 棋、黃盟凱、 朱菊美黃佳儀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2萬5千元。│【101.11.28.被告陳美均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84│││院(99年度苗簡││狀】│至86頁、第89頁正背面。│││字第453號)│◎被告向黃│「…至於該名 黃瑞發 的確認界址案件,被│││├───────┤瑞發收取裁│告與其認識了10幾年,被告曾向其溝通,有│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確認界址│判費用約2│些律師在攻擊我,有個法官叫我閃,你的案│【101.7.5.警詢筆錄】││├───────┤、3千元,│子先暫緩,過些時間再幫你處理提民事起訴│1、「(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民事起訴狀1份│竟未繳納,│,因此被告有取得其諒解,事後該名友人黃│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被告亦未將│瑞發因房屋修繕工程,遭對方提告詐欺及侵│注意:費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99年10月1日│費用返還黃│占之刑事告訴,亦是再度委託被告替其書寫│勝敗」均係給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瑞發。│答辯狀,亦獲承辦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以下略)。」│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我們當時約定││││◎委任被告│(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28頁)│新臺幣25000元,我於99年10月1日在我住││││者為黃瑞發├───────────────────┤處付新臺幣25000元交給陳美均。」││││,其餘黃香│【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2、「(問:有無其他意見?)我是覺得法院││││、黃香蘭、│「被告認識黃瑞發本人10幾年,是他主動拜│為何都沒傳辦,後來才求證陳美均沒有幫││││黃進發、黃│託被告,也主動詢問被告費用的,至於他的│我繳訴訟費用。」││││盟棋、黃盟│案件,被告原先有寫起訴狀並送到法院,但│【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凱、朱菊美│因該時係有些律師在攻擊我,也有個法官叫│1、「(問:陳美均有無收費?)她說以前站││││、黃佳儀等│我閃,所以被告曾向其溝通並告知他,是否│在朋友立場不用,現在他說經濟不好,要││││人均委任黃│你的案子先讓它撤回暫緩,過些時間被告在│我付2萬5千元,就是寫起訴狀的錢。」││││瑞發│幫你處理提民事起訴,因此被告有取得其諒│2、「(問:你有給付嗎?)有。就是寫訴狀│││││解,之後黃瑞發因房屋修繕工程,遭對方提│的那一天,就是99年10月1日吧。」│││││告詐欺及侵佔之刑事告訴,亦是再度委託被│3、「(問:之後他有無再幫你處理?)沒有│││││告替其書寫答辯狀,亦獲承辦檢察官不起訴│。我也沒接到法院通知,就不了了之,法│││││處分。」│院判是未繳費。他一直跟我說法院會傳我│││││(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60頁)│開庭,但都沒有。」││││││4、「(問:他有無告訴你要繳納訴訟費用?││││││)我錢拿給他,他也沒繳,他跟我講說2、││││││3千元,他也沒把錢還我,我現在還在等││││││法院傳我,因我不懂啊。」││││││││││││◎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黃瑞發與被告約定撰狀費用2萬5千元││││││,被告稱經濟不好,要其付2萬5千元,證││││││人黃瑞發並已將該費用給付予被告。││││││◎量刑因素:││││││被告收費後未幫當事人繳裁判費用,亦未將││││││費用退還當事人,損害當事人權益。││││││││││││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我是認識他先生才認識陳美均││││││。」││││││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99年10月1日在我住處(苗栗││││││縣○○鎮○○里○○路○○○號)。」││││││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律師?)我想只是要寫訴狀而已││││││。」││││││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都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她沒說。」││││││【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具結後朗讀結文》如何││││││認識陳美均?)她是我朋友,她老公是竹││││││南分局的警官,我是警友會的幹部。」││││││2、「(問:為何會找陳美均幫忙?)我是土││││││地鑑界問題要提告,我想法律我不懂,我││││││就請陳美均幫我擬稿。」│└─┴───────┴─────┴───────────────────┴────────────────────┘
(十五)委任人 李美 玲┌─┬───────┬─────┬───────────────────┬────────────────────┐│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1萬多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296│││院(99年度苗簡││1、「(問:苗院99苗簡454號這件有無印│至297頁、第300頁正背面。│││字第454號)│◎被告向法│象?)有,我幫李 美玲 處理,從調解、│││├───────┤官偽稱:李│起訴到開庭、判決。」│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美玲為 伊堂 │2、「(問:有無收費?)有。金額我不太│【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償│表妹,李美│記得了。」│1、「(問:是否有委託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玲母親係伊│3、「(問:金額如何約定?)是他給我的│、撰寫書狀或處理訴訟案件?)有。我請│││言詞辯論及當庭│阿姨等語,│。」│他幫我寫狀子及幫我出,代價是車馬費約│││遞送民事委任書│惟 李美玲 稱│4、「(問:(提示李美玲訊問筆錄)有何│1萬多,事前給的。」│││1份│與告無親屬│答辯?)我應該是說隨便你,他就說1│2、「(問:不給錢就不幫你打官司嗎?)不││├───────┤關係,係透│萬5千元可不可以,我就說,你都這樣│知道。」│││100年1月25日│過大湖鄉公│說了,就好啊。」│3、「(問:車馬費是實際的車馬費還是變相│├─┼───────┤所機要秘書│(見101年偵字第231號卷㈠第8頁)│的報酬?)多少應該都有報酬的成分。」││2│臺灣苗栗地方法│介紹認識被├───────────────────┤4、「(問:寫訴狀給他多少錢?)這麼久我│││院(99年度苗簡│告。│【101.11.28.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不太記得,約3000元到5000元。」│││字第454號)││「末查被告於去年處理乙件侵權行為之民事│5、「(問:出庭一次多少?)就一次包括在││├───────┤│訴訟,承審法官非常公正,在下半年有次開│內,約1萬多元,價錢是他開的,我以現│││侵權行為損害賠││庭時告知被告,妳先閃,很多律師在攻擊妳│金方式給他的,給的地點我忘了,給的時│││償││,乙名羅姓友人在訴訟中,對方律師告知他│間是在人家告我之後。」││├───────┤│,不要與我做朋友,我已被法院禁足,另案│6、「(問:付給他的1萬多元是他幫你寫書│││言詞辯論庭(本││民事承審法官亦告知該名羅姓友人類似同樣│類出庭之報酬?)是。」│││次被告未到庭)││的話語,因此在處理(李美玲、 陳美佐 )的│【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案件中,才會向法官陳稱是親戚關係,目的│「(問:陳美均收費多少?)她說多少我就拿│││100年3月8日││只是很單純的想把他們委託的案件處理完,│給他,我印象中是1萬多元,就是處理民事庭│││││…。」│全部的事,就訴狀3至5千元,出庭包含在1萬│││││(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27頁)│多元之內,我是一次給他1萬多元的,是以現││││├───────────────────┤金交付,時、地我忘記了。」│││││【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被告原來亦不認識,是大湖黃姓姊姊介紹│◎足以證明之事實:│││││的,從民事的調解、起訴後的開庭及撰寫答│證人李美玲與被告約定撰狀及出庭費用約1│││││辯狀,都是被告處理,被告於當時因有律師│萬多元,價錢係被告所開,證人李美玲並已│││││到處攻擊被告,另案有法官建議被告先閃避│將該費用給付予被告。│││││,因為律師都在攻擊被告後,是為了讓案件││││││順利完成,因此才會在敏感時機,在取得被│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告同意後,除了向法官告知是大學法律系畢│【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業外,亦向法官稱2人是親戚,目的只是希│1、「(問:《諭知簽名並打勾》是否認識陳│││││望案件順利進行,被告所拿的費用也是她主│美均?)認識。因為我曾車禍,有到大湖│││││動詢問後主動給予的,被告並沒有向其約定│鄉調解,大湖鄉鄉公所之機要秘書就跟我│││││任何報酬。」│說,這是小事情,就介紹陳美均給我認識│││││(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60頁)│。」││││││2、「(問:你怎麼敢把你的案件委由陳美均││││││處理?我相信機要秘書的話,說我是小案││││││件,由他朋友處理就行。」││││││3、「(問:當下會覺得她是律師?)會,因││││││為他懂,且我相信機要秘書。」││││││【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如何認識陳美均?)我發生車禍││││││,想調解,後來碰到大湖鄉公所機要秘書││││││,他說,這件事他朋友可以幫忙,他說這││││││個朋友略懂法律,可以幫忙,就介紹陳美││││││均給我認識。」││││││2、「(問:陳美均有無律師資格?)當時我││││││知道,我是相信大湖鄉的機要秘書的介紹││││││。」││││││3、「(問:陳美均有無保證案件沒問題?)││││││沒有。」││││││4、「(問:陳美均有無說認識法院的人?)││││││沒有。」│└─┴───────┴─────┴───────────────────┴────────────────────┘
(十六)委任人 翁棋津翁郭 悅枝、 劉陳美 佐┌─┬───────┬─────┬───────────────────┬────────────────────┐│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第一審共收│【101.11.28.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103││1│院(99年度 司苗 │取4萬元,│「末查被告於去年處理乙件侵權行為之民事│至104頁、第108頁、第112至113頁、第116│││簡調字第196號│上訴審收取│訴訟,承審法官非常公正,在下半年有次開│頁背面至117頁。│││)│1萬元,合│庭時告知被告,妳先閃,很多律師在攻擊妳│││├───────┤計5萬元。│,乙名羅姓友人在訴訟中,對方律師告知他│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增減土地租金││,不要與我做朋友,我已被法院禁足,另案│△ 劉陳美佐 ││├───────┤◎被告向法│民事承審法官亦告知該名羅姓友人類似同樣│【101.7.5.警詢筆錄】│││調解庭│官偽稱:劉│的話語,因此在處理(李美玲、陳美佐)的│1、「(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陳美佐為其│案件中,才會向法官陳稱是親戚關係,目的│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100年1月19日│堂妹等語,│只是很單純的想把他們委託的案件處理完,│注意:費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惟劉陳美佐│…(以下略)。」│勝敗」均係給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1│臺灣苗栗地方法│否認。│(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27頁)│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院(100年度苗│├───────────────────┤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我不知道包攬│││簡字第84號)│◎其係翁郭│【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訴訟費用如何計算,但是第一次總共費用││├───────┤悅枝之夫,│「被告是透過乙位梁姓大哥認識劉陳美佐,│是新臺幣4萬元,我第一次出的費用我忘│││增減土地租金│代翁 郭悅枝 │因兩人名字僅差乙字,且相處融洽,因此情│記多少錢,於第一次開庭完後將第一次的││├───────┤處理│誼像姊妹, 翁郭悅 枝是因同案共同被告,因│費用拿給 蔡鐵 造。」│││言詞辯論及當庭││此被告一併處理,但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向│2、「(問:妳第二次何時、地拿錢給陳美均│││遞送民事答辯狀││其2人約定報酬,費用也都是他們主動給予│?)是於100年11月份在翁郭悅之家中,│││1份(其所遞送││的。」│我將新臺幣5000元交給陳美均。」│││之狀紙抬頭為【││(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60至61頁)│【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民事答辯㈡狀,│├───────────────────┤1、「(問:陳美均有無收費?)第一次是朋│││然未見狀㈠,此││【102.2.27.審判筆錄】│友 蔡鐵造 先幫我付,付了1萬元。第二次│││應係誤載,見偵││「我要說的意見如我提的刑事答辯三,在10│因第一次敗訴,陳美均說要上訴,第二次│││卷㈠第137頁】││2年1月16號就是爭點在答辯三,其中我要特│還拿出五千元。」│││)││別提一個翁棋津,我不認識他,說我跟他接│2、「(問:1萬元包括做何事?)我自己拿││├───────┤│觸,我完全不認識他,這個案子如果我的判│出1萬元。」│││100年3月31日││斷應該是來自 翁郭悅枝 ,我不認識翁棋津這│3、「(問:陳美均有向你們說做訴訟要收費│├─┼───────┤│個人,我也沒有接觸過、我也沒有協助他處│嗎?)要麻煩他,朋友說要給他一點車馬││2│臺灣苗栗地方法││理過任何事務,這我要特別說明。」│費,他自己沒開價。」│││院(100年度苗││(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8頁背面)││││簡字第84號)│├───────────────────┤△翁郭悅枝││├───────┤│【102.2.27.審判筆錄】│【101.7.5.警詢筆錄】│││增減土地租金││1、「(問:請看一下編號(十六)劉陳美│1、「(問:你請陳美均代理訴訟案件費用如││├───────┤│佐她在警詢中怎麼有說妳說妳是律師?│何計算?)我與其他約7人第一次支付新│││勘驗庭││)她是一個建設公司的董事長 梁董 ,前│臺幣4萬元,第二次是上訴費用我與陳美││├───────┤│一陣子過世了,是他介紹認識的,但是│佐各支付新臺幣5000元。」│││100年5月31日││因為只差一個字,所以我們相處很愉快│2、「(問:妳第一、二次是於何時、地支付│├─┼───────┤│,是不是那個梁董跟她建議的,我不知│費用給陳美均?)第一次是我先生支付的││3│臺灣苗栗地方法││道,但是後來我說:大姊,我們相差一│費用,交付款項的時間及地點我不知道,│││院(100年度苗││個字,那我們就像姊妹。因為我們都姓│第二次是在101年9月底我家前交付新臺幣│││簡字第84號)││陳,可能我們姓陳的只差一個字都是親│5000元給陳美均。」││├───────┤│戚關係,那妳是我姊姊,我是妳妹妹,│【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增減土地租金││那我沒有跟她講我是律師,我要特別說│無。││├───────┤│明,因為我幫很多人解決很多事情,我││││民事辯論意旨狀││幫他們開庭、幫他們打贏官司、爭取權│△翁棋津│││1份││益,所以會不會他們自己誤認或旁邊介│【101.7.5.警詢筆錄】││├───────┤│紹的朋友誤認,我不得而知,但我從來│1、「(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100年8月11日││沒有在她面前說我是陳律師。」│如何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2、「(問:她叫妳陳律師,妳有沒有否認│注意:費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4│臺灣苗栗地方法││?)我沒有承認,我當然我沒有否認,│勝敗」均係給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院(100年度苗││我曾經否認過,後來她一直叫,我都沒│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敗訴則不用?「涉及│││簡字第84號)││有承認說是。」│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開始是用包攬││├───────┤│3、「(問:妳都沒有承認過?)我沒有承│訴訟本案,費用是新臺幣4萬元,我是於│││增減土地租金││認過,後來我們是姊妹相稱,她叫我名│100年8月份在蔡鐵造家拿1萬元現金給蔡││├───────┤│字,我叫她大姊,因為我們只差一個字│鐵造,由誰拿給陳美均我不清楚。」│││言詞辯論庭││。」│2、「(問:第二次拿多少費用給陳美均?)││├───────┤│4、「(問:她叫妳律師,妳有說妳不要這│第二次是於100年9月底要上訴前由我太太│││100年8月18日││樣叫?)有,我說:大姊,不要這樣叫│翁郭悅枝在家中拿新臺幣5000元給陳美均│├─┼───────┤│我。我說你們不要這樣叫我,我說妳叫│。」││5│臺灣苗栗地方法││我名字,比我年紀小的我說叫我陳姊或│【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院(100年度苗││叫我大姊就好。」│1、「(問:最後有多少元交給陳美均?)4│││簡字第84號)││5、「(問:這樣人家會不會誤認妳是律師│萬元,承租戶有20多個,只有我們二個被││├───────┤│?)可是問題我不能每一個我都去解釋│告,我們共同請律師幫我們處理這個案子│││增減土地租金││,我大部分我都有解釋,那不熟的我根│。」││├───────┤│本不用什麼事情我都跟他解釋清楚。」│2、「(問:除一萬元外,還有拿其他錢嗎?│││言詞辯論庭及當││6、「(問:總之妳沒有積極的跟她講說我│)有,五千元,這是第二次我們上訴的時│││庭遞送民事言詞││是律師?)熟的我都跟他講說我不是律│候。」│││辯論意旨㈡狀1││師,你不用這樣叫,不熟的我沒有去承│3、「(問:陳美均說五千元做何事?)這是│││份││認。」│我們自己給他的。」││├───────┤│7、「(問:妳也沒有積極的去表示說妳是│4、「(問:為何要給他?)因為要請他上訴│││100年9月20日││律師?)沒有,我從來沒有表示我是陳│寫訴狀。」│├─┼───────┤│律師,我現在代表誰去處理,我從來沒│5、「(問:五千元的意義?)請他寫訴狀的││6│臺灣苗栗地方法││有。」│費用。」│││院(100年度苗││(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100至101頁)│6、「(問:為何是五千元?)因我們二人合│││簡字第84號)│││起來剛好一萬元。金額是我們自己決定的││├───────┤││。」│││增減土地租金│││7、「(問:陳美均有拒絕你們說不能收費嗎││├───────┤││?)沒有。」│││民事抗告狀1份│││8、「(問:本件民事訴訟?)和解。」││├───────┤││9、「(問:有何補充?)我們和解訴訟費可│││100年11月25日│││退2/3,法院說要有收據,我一個月前問│├─┼───────┤││陳美均,他說他會幫我們處理,但都沒下││7│臺灣苗栗地方法│││文。」│││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號)│││◎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劉陳美佐、翁郭悅枝、翁棋津等人集資│││增減土地租金│││分別於一、二審給付4萬元、1萬元予被告││├───────┤││。│││民事聲明上訴狀││││││1份│││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劉陳美佐│││100年10月13日│││【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8│臺灣苗栗地方法│││道認識?)朋友介紹的。」│││院(100年度簡│││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上字第3號)│││訟案件?)於100年3月初在後龍鎮蔡鐵造││├───────┤││家。」│││增減土地租金│││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律師?)朋友介紹的。」│││民事聲明上訴狀│││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1份│││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100年11月11日│││」││││││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沒有。」││││││【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為何請陳美均為訴訟代理人?)我是││││││委託朋友介紹的。」││││││││││││△翁郭悅枝││││││【101.7.5.警詢筆錄】││││││1、「(問:是否有委託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人、撰寫書狀或處理訴訟案件?(提示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案件及訴訟案件文件資││││││料影本))是我先生經朋友介紹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人。」││││││2、「(問:你所訴訟的案件是何人與陳美均││││││接洽?)是我先生翁棋津與陳美均接洽。││││││」││││││【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問:為何請陳美均為訴訟代理人?)是我││││││先生翁棋津在處理的,是我先生的朋友介紹的││││││,這個朋友認識陳美均的先生,他說陳美均有││││││在當律師。」││││││││││││△翁棋津││││││【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經朋友介紹。」││││││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是於100年2月下旬在朋友蔡鐵││││││造家後龍鎮慈雲宮旁。」││││││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律師?)朋友認識介紹的。」││││││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當時陳美均有對我說會減少租││││││金。」││││││【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為何找陳美均?)蔡鐵造介紹的││││││。」││││││2、「(問:蔡鐵造如何介紹陳美均?)他說││││││他也是土地的當事人之一,他說他找我們││││││這些承租戶一起去找一個律師來處理,錢││││││是大家集資起來,我拿出一萬元。」│└─┴───────┴─────┴───────────────────┴────────────────────┘
(十七)委任人劉政明、 劉錦源 ┌─┬───────┬─────┬───────────────────┬────────────────────┐│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1,000元。│【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㈡第257│││院(100年度訴││「被告與其認識好幾年,算是舊識,被告幫│至258頁、第262頁正背面、101年易字第725│││字第215號)│◎劉錦源為│其處理過很多事情,他去年遭人提告詐欺罪│號卷第80至81頁。││├───────┤劉政明之父│,也是他主動向被告尋求協助,被告義務協││││清償借款│,因住院插│助處理幫其撰寫答辯狀後獲得不起訴的,該│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管無法開庭│1000元是他主動給予也算是還被告債務,因│【101.7.5.警詢筆錄】│││民事聲明異議狀│,故起訴書│他還欠被告12000元。」│「(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1份│證據清單及│(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61頁)│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注意:費││├───────┤待證事實欄├───────────────────┤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勝敗」均係給│││100年6月1日│編號十八證│【102.2.27.審判筆錄】│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據名稱「證│1、「(問:編號(十七)劉政明的部分,│,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人劉政明、│他剛剛也講了,就是說妳沒有向他要錢│」)陳美均沒有向我要錢,我有包一個紅包內││││劉錦源之證│,是他後來包紅包給妳的?)對。」│有新臺幣1千元。」││││述」,尚有│2、「(問:就只有一千元?)對,而且我│【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誤會。│上次講了,也是從他要還我的錢當中扣│「(問:當時她幫你撰狀的費用?)當時她說│││││抵,我有跟他解釋。」│不用錢,是我不好意思,所以才包一個1000元│││││(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101頁)│的紅包給她。」││││││【102.2.27.審判筆錄】││││││1、「(被告問:我每次是不是都義務幫你們││││││忙?)對。」││││││2、「(被告問:從來也沒有跟你要過任何一││││││塊錢?)沒有。」││││││3、「(檢察官問:這一次的民事聲明異議狀││││││,她替你撰狀,你是不是有給她新台幣一││││││千元的費用?)有,這個是因為這樣,因││││││為我請她撰寫這個東西是我親自去拜託她││││││的,因為傳統我們客家人,我拜託人家,││││││她不要拿,我在她家裡客廳她一直推回來││││││,我就說不要,我不喜歡欠人家這個情意││││││,這個我是老實話講,我有丟一千塊,丟││││││了我翻頭就走,她是不要收,這個我能確││││││定,就推來推去,不然我不喜歡欠人家這││││││個。」││││││4、「(問:在請教的過程當中,她有沒有曾││││││經跟你收過任何錢?)沒有。」││││││5、「(問:除了剛才你所說的你包了一個紅││││││包給陳小姐之外?)對,那是因為我爸爸││││││的案子,所以我過意不去,我真的是包了││││││一千塊給她,她不願意拿的,我想我是個││││││人我一個陳述,我覺得說我認識她五、六││││││年,從來我沒有聽說過,我也介紹過案子││││││給她,這個是因為她懂法律,我很單純的││││││是我們這些,講難聽一點去律師我記得坐││││││下去談一下費用就要三千,我們真的是苦││││││命人,我們知道她有這個法律常識,我們││││││只是去拜託她、去請教她,能夠幫我們去││││││處理一些事情,真的我覺得說好人應該有││││││好報,所謂助人為快樂之本,這我自己的││││││想法,但是我沒有聽說過她從來有主動去││││││跟人家說要什麼報酬,這個是我的感覺,││││││我身為一個中華民國國民,我覺得她並不││││││是這種人,她是樂於去幫助人家的,我只││││││是這簡單的陳述。」││││││6、「(問:所以就你知道的,你認識的有去││││││拜託陳美均處理事情的,陳美均都沒有跟││││││對方收費?)對,我知道的範圍,我知道││││││的我就講,我只知道她很樂於幫助人家,││││││這個是我知道的。」││││││││││││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朋友介紹。」││││││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於100年5月份在陳美均家中。││││││」││││││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律師?)我請教他法律所以才去││││││委任他。」││││││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沒有講。」││││││【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何時、地請她幫忙擔任訴訟代理││││││人的?)100年5月,我到她家拜託他的。││││││」││││││2、「(問:為何找陳美均,而不委任律師?││││││)我認識她三至四年了,知道她懂法律,││││││我印象中覺得律師收費很貴,所以我想先││││││去請教陳美均。」││││││3、「(問:她當時有無保證你本案一定會贏││││││?)沒有。」││││││【102.2.27.審判筆錄】││││││1、「(被告問:我有沒有幫你寫過聲明異議││││││狀、答辯狀?有。」││││││2、「(被告問:我幫你寫聲明異議狀,是不││││││是你主動到我家拜託我幫忙的?)正確。││││││」││││││3、「(被告問:我們是認識好幾年的朋友關││││││係,期間我是不是也協助你處理過很多你││││││跟你朋友的事情?)對。」││││││4、「(問:你去請教陳小姐法律問題是知道││││││她是就讀法律系?)對,是知道她讀法律││││││系,因為我不懂法律,有時候碰到一些法││││││律的問題,我會去請教她。」││││││5、「(問:本案所涉及的這一份民事聲明異││││││議狀,這一份聲明異議狀是你父親的名義││││││?)對,我爸爸。」││││││6、「(問:是你爸爸委任你處理的?)因為││││││當時他有提到說這一塊土地,裡面那一塊││││││土地是要給我,所以我弟弟他就沒有處理││││││,就我來處理這樣,所以我去找陳美均。││││││」││││││7、「(問:(提示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二)第266頁)當初陳美均幫你們撰寫的││││││狀紙是否就是這一份狀紙?民事聲明異議││││││狀?)對,我看到一百五十萬的就對了。││││││」││││││8、「(問:這個狀紙上面你有沒有蓋印章?││││││還是你父親有沒有蓋印章?)沒有,那時││││││候我就委託她。」││││││9、「(問:都委託陳小姐?)我就拜託她去││││││幫我弄,我也不懂,但是我有跟我爸爸提││││││。」│└─┴───────┴─────┴───────────────────┴────────────────────┘
(十八)委任人 陳義庠范卉鈴陳明 勳┌─┬───────┬─────┬───────────────────┬────────────────────┐│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2,000元。│【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㈠卷內出處: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㈡第113│││院(100年度苗││陳義庠:│至114頁、第118至119頁、第123頁正背面。│││簡字第395號)│◎陳義庠為│「是在友人家聚餐認識的,是他主動打電話│││├───────┤范卉鈴之前│向被告詢問妻子簽信用卡後的債務事宜,而│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返還消費借貸款│夫、 陳明勳 │後主動請被告撰寫答辯狀的,費用也是他主│△范卉鈴││├───────┤為其子,係│動詢問後主動給予的。」│【101.7.5.警詢筆錄】│││民事聲明異議狀│陳義庠一人│(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61頁)│「(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1份│代他們處理├───────────────────┤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請詢問者注意:費││├───────┤│【102.2.27.審判筆錄】│用支付之方式,究係約定「無論勝敗」均係給│││100年7月29日││「還有一個范卉鈴是透過陳義庠,那是他前│付固定之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紅包│││││妻,我只有跟他通過電話,我沒有接觸過,│,敗訴則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那陳義庠也是他在朋友家吃飯認識,他打電│」)我們當時約定新臺幣2,000元,雙方約在│││││話告訴我,有問題請教我,然後他老婆信用│苗栗地方法院旁的公園。」│││││卡的問題要我幫他處理撰狀說明,事後他問│【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我要不要錢,我說不用了,他說一定要給,│無。│││││那我就隨便,他說給個兩千塊可不可以,所││││││以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拿了那兩千塊。」│△陳義庠│││││(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88頁背面至89頁│【101.7.5.警詢筆錄】│││││)│「(問:是否有委託陳美均擔任訴訟代理人、││││││撰寫書狀或處理訴訟案件?(提示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案件及訴訟案件文件資料影本))這││││││一件事我自己去委託陳美均的,范卉鈴跟陳明││││││勳他們都不認識陳美均,我大概是100年7月││││││25日左右,在苗栗市縣○路上,有委託陳美均││││││幫我代寫聲明異議狀。她打好以後有將稿的內││││││容傳真給我看,我同意後,她就幫我遞送到法││││││院,在遞送前我有問她費用,他跟我說2千元││││││,所以我就在剛剛講的縣府路上,交現金2千││││││元給陳美均。」││││││【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陳美均是義務免費幫你寫訴狀?││││││)沒有。他幫我擬好稿後先傳真給我看,││││││後來再約地點見面,看多少錢再拿給她。││││││」││││││2、「(問:多少錢是他開的嗎?)他告訴我││││││的,我記得是2千元。」││││││3、「(問:該訴訟案件後續是誰處理?)我││││││自己。」││││││││││││◎足以證明之事實:││││││證人陳義庠委由被告撰狀,被告遞狀前證人││││││陳義庠有詢問被告費用,被告告稱2千元,││││││證人陳義庠即給付2千元予被告。││││││││││││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范卉鈴││││││【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找上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我不認識陳美均,是我老公透││││││過朋友介紹認識。」││││││2、「(問:你於何時、地委託陳美均處理訴││││││訟案件?)時間是100年8月31日,地點我││││││不清楚,是我先生代我去處理本案。」││││││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不知道。」││││││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她沒說。」││││││【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無。││││││││││││△陳義庠││││││【101.7.5.警詢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朋友聚餐認識的。」││││││2、「(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走後門││││││倒是沒聽過。」││││││3、「(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她沒有這樣保證。」││││││【101.7.5.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如何認識?)朋友聚餐時認識的││││││。」││││││2、「(問:《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具結後朗讀結文》(提││││││示苗院100苗簡395民事影卷)本件訴訟你││││││有印象嗎?)我是范卉鈴的前夫,我們接││││││到鼎雄公司的支付命令,我就請人幫忙寫││││││異議狀。」││││││3、「(問:聲明異議狀是誰寫的?)陳美均││││││。」│└─┴───────┴─────┴───────────────────┴────────────────────┘
(十九)委任人 張火妹 (即 田文吉 之代理人)┌─┬───────┬─────┬───────────────────┬────────────────────┐│編│案號│收取費用│被告答辯要旨│證人證詞││號├───────┤│││││案由│││││├───────┤│││││訴訟行為│││││├───────┤│││││開庭或遞狀時間││││├─┼───────┼─────┼───────────────────┼────────────────────┤│1│臺灣苗栗地方法│4,000元。│【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㈠卷內出處:見100年他字第1397號卷㈡第323│││院(100年度簡││1、「(問:(提示苗院100簡上15影卷)│至324頁、第327頁正背面。│││上字第15號)││本件有無印象?)這是田文吉與他太太│││├───────┤│張火妹的案件,早期田文吉有來找我說│㈡節錄重要證詞如下:(違反律師法部分)│││確認本票債權不││被人陷害,後來就失蹤了,去年他太太│【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存在之訴││張火妹找我寫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撰│「(問:當初你與陳美均約定之訴訟費用如何││├───────┤│狀,我有幫他寫,並幫他遞狀,就是上│計算,目前已給付多少?(費用係約定固定之│││民事上訴理由狀││訴理由狀。」│委任費用或是約定勝訴後才要給紅包,敗訴則│││1份││2、「(問:有無收費?)有。金額我忘記│不用?「涉及是否有包攬訴訟之問題」))她││├───────┤│了,撰狀費大概是3千或4千吧。」│幫我寫訴狀2次,我給他車馬費來2次一次我付│││100年11月2日││3、「(問:費用如何決定?)他問我多少│車馬費2千元,共付4千元。」│├─┼───────┤│錢,我說隨便,他就說一定要說的金額│【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2│臺灣苗栗地方法││,不能隨便,我就說那就3、4千元。」│1、「(問:為何要將訴狀作廢?)因我先生│││院(100年度簡││4、「(問:(提示張火妹在法院供述筆錄│看了說,訴狀內容與事實不符,所以要我│││上字第15號)││)有何意見?)收費的部分都是事實。│作廢,在該案件中,我也是訴訟代理人。││├───────┤│」│」│││確認本票債權不││(見101年偵字第2361號卷㈠第8頁至第8頁│2、「(問:陳美均是否也是該案的訴訟代理│││存在之訴││背面)│人?)我們沒請他開庭,只有請他寫訴狀││├───────┤├───────────────────┤。第一次我們是約在雪霸國家公園見面,│││言詞辯論庭││【102.1.1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㈢狀】│了解案情,他收車馬費2千元,第二次,││├───────┤│「被告係原先在友人家認識他先生田文吉,│他來告訴我,拿訴狀給我,我又付他2千│││100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他受到司法迫害,該件是張火妹主│元車馬費。」│││││動打電話予被告,並予被告相約至大湖,將││││││案情告知被告並將資料交給被告,費用是他│◎足以證明之事實:│││││主動詢問被告並在被告撰寫理由狀後,主動│證人張火妹委由被告撰狀,第1次約見面了│││││給予被告的。」│解案情被告收2千元,第2次見面被告交付│││││(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61頁)│書狀,證人張火妹又給付2千元予被告。││││││◎量刑因素:││││││證人張火妹指稱被告所撰訴狀內容與事實不││││││符,故作廢。││││││││││││㈢節錄重要證詞如下:(涉嫌包攬訴訟部分)││││││【101.4.10.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1、「(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大約是100年委託的。我打電││││││話給他請陳美均過來雪霸附近,告訴他我││││││的案情拜託他處理。」││││││2、「(問:為何會認識陳美均?是透過何管││││││道認識?)我先生田文吉認識的。」││││││3、「(問:為何當時會委任陳美均,而不去││││││委任一般的律師?)因為我先生說要我打││││││電話給他。」││││││4、「(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向你陳稱他們││││││與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或其他人││││││員有認識,可以走後門等情事?)沒有。││││││」││││││5、「(問:當時陳美均是否有保證案件一定││││││會勝訴?)沒有。」││││││【101.4.10.檢察官訊問筆錄】││││││1、「(問:《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具結後朗讀結文。》為││││││何認識陳美均?)我聽我先生田文吉說的││││││。」││││││2、「(問:田文吉為何認識陳美均?)我不││││││清楚。我聽田文吉說是朋友關係。我在我││││││先生與 黃許慧真 的民事案件第二審,有找││││││陳美均寫訴狀。我先生告訴我陳美均的電││││││話,我打電話請陳美均找我。陳美均幫我││││││寫狀紙。」│└─┴───────┴─────┴───────────────────┴────────────────────┘附表二:被告陳美均全般答辯意旨(節錄重要部分)
┌────────────────────────────────────────────────────────┐│【101.11.28.準備程序筆錄】││1、「從八十五年嫁給我擔任警官的先生後,我先生警界同事很多都委託我協助處理法律案件,當時完全沒有收取費用,中間他││們親友都會因此找我幫忙,但是我沒有約定任何報酬,這二三年我是幫了很多人,有些是我不認識的,透過他們親友來找我││,在我跟他們解釋案情後,都會詢問我,請我幫忙寫狀紙要多少錢,基於這幾年經濟不景氣,我都跟他們說隨便,他們說不││能隨便,要講金額,所以我斟酌開庭次數、時間,才跟他們講金額,所以才有收費的問題,但是檢察官起訴的十九件,沒有││一件是我去招攬的。」││2、「我當天早上苗栗地檢署到我家翻箱倒櫃,我先生是警官,我被警察帶到這裡,我有跟檢察官溝通,我沒有犯法,我被押了││十二個小時多,檢察官只問我靠什麼維生,認不認罪,檢察官說我收錢就不對,我本來就沒有包攬訴訟,都是他們來找我。││」││(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21頁正背面)│├────────────────────────────────────────────────────────┤│【101.11.28.被告陳美均所提出之刑事答辯狀】││1、「…(前略)我沒有公告周知,我也沒有意圖營利,很多都是義務幫忙的,甚且至今還在負債中,擔任警官的先生亦遭扣薪4││年多,我身上所有處理過的案子都是親友拜託幫忙的,我沒有任何包攬訴訟之情形,….(以下略)。」││2、「…(前略)每名親友也都告知是他們主動拜託被告幫忙的,或是親友介紹去找被告的,多數是義務幫忙的,19名有收費用││的親友中,也都是他們主動給予的,…(以下略)。」││(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26頁、第26至27頁)│├────────────────────────────────────────────────────────┤│【101.12.26.被告陳美均所提出之刑事答辯㈡狀】││「…(前略)在所有證人中都告知,確實是親友介紹或他們主動來拜託被告的,被告在協助處理親友案件中,也從沒有如檢察官││偵辦時所詢問證人的:是否有告知有認識地檢署的檢察官或法院的法官等,也沒有告知親友一定會贏,更沒有約定你們官司給我││處理,你們要給多少錢,被告所處理的每件案件,都是他們本身或透過親友主動拜託的,…(以下略)。」││(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39至40頁)│││├────────────────────────────────────────────────────────┤│【102.1.16.準備程序筆錄】││1、「起訴的19件當天,沒有一件是我主動去,是親友找我幫忙,也沒有約定報酬,是他們堅持給我,第17號是我多年的好朋友││,他本身還欠我錢,我幫了他很多事情,這一千元如何算是意圖營利,如果我是意圖營利,我每件都會約定報酬,但是我沒││有,…(中間略)…我要強調一個重點,我從頭到尾不是為了賺錢,而是幫忙別人解決事情。…(以下略)。││」││2、「我的意思在於,每一件都是用司法院准許非律師處理訴訟的規定,我都沒有約定報酬,也沒有意圖營利收取費用,都是他││們主動給予的。」││(見101年度易字第725號卷第50頁正背面、第51頁)│├────────────────────────────────────────────────────────┤│【102.2.26.被告所提出之刑事辯論意旨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法第68條第3項規定:「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而司法院制訂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參證物二)。又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因此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者,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是辯護人,此法律有明文規定,亦因此並不是非律師就不可以處理任何訴訟事務,…(中間略)…。而律師法第48條││係規定:「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務者…」簡言之,如果是意圖營利為了賺錢而去幫人打官司處理訴訟事務,則是違反該條之規││定,反之若不是為了賺錢,單純受親友所託後協助親友解決法律案件,理應不構成律師法第48條之規定,職是被告這幾年來所處││理的每一案件,都是受親友主動請託幫忙的,從沒有為了營利去挑唆、包攬訴訟或是為了意圖營利賺錢而去幫親友打官司,至多││是有親友為了謝謝被告的幫忙而主動給予被告酬勞答謝的,因為被告幫忙他們解決事情或是替他們爭取權益,因此被告確實沒有││違反律師法第48條及刑法第157條之包攬訴訟罪之犯行,…(以下略)」││(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119至120頁)│││├────────────────────────────────────────────────────────┤│【102.2.27.審判筆錄】││1、「(問:妳認為妳是依照法令執行業務嗎?)這個不能說依照法令,我是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幫他們處理,不是依法令,││我想依法令業務這個我也不曉得怎麼解釋,但是我要說明的是我純粹是按照司法院准許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跟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非律師經過審判長許可去幫他們處理的。」││2、「(問:就是妳雖然不是依法令執行業務,但是妳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對,還有司法院的准許規則來辦理的。而且我要特別說明我沒有去包攬,都是他們主動拜託幫忙的,我想地檢署檢察官也││傳了很多人,都說明了。」││3、「(問:也就是說妳沒有挑唆或者包攬訴訟?)沒有,完完全全沒有,我甚至可以在這裡立下毒誓,如果有任何一件是我告││訴他們,我願意受到很嚴重的處罰,甚至像人家講的,我願意發下毒誓,如果我身上有任何一件案子是我告訴他們,我可以││幫你們打官司、我有辦法搞定、我有關係、我可以認識裡面的誰,我都沒有,沒有一件是我去挑唆或去包攬的,每一件都是││他們透過親友或他們本人來主動拜託我幫忙的。」││4、「(問:都是別人來拜託妳幫忙?)對。」││5、「(問:妳從來沒有主動去招攬?)沒有,…(中間略)…我沒有一件案子是我主動去招攬的,我沒有一件案子是我告訴他││們我可以幫你們搞定,你們給我多少錢絕對沒有問題,都是他們透過親戚或朋友或他們自己來拜託,主動到我家或打電話說││我是誰介紹我來找妳的,妳可不可以幫我們忙,我說你為什麼不去找律師,他們說妳很不錯,很值得信賴,…(以下略)。││」││6、「(問:所以妳是否認妳有意圖營利或者是意圖漁利的意思?)不是否認,因為根本就沒有,我不是說我有做我否認,我希││望法官你同意我用這個字眼,我自始至終都沒有意圖營利,自始至終都沒有包攬訴訟,不是我否認,否認是說我有做、我可││能有做。」││7、「(問:…如果妳有自稱律師的話,可能會涉及詐欺取財罪,這一點妳沒有?)沒有,完全沒有。」、「他們自己誤認的或││他們自己認為的,我從來沒有跟人家講說我是陳律師,電話中我也幾乎都跟人家講,到後面我都不回答了,我也不會承認說││是,講到後面我都會跟人家講你們不要這樣叫我,我不是,你們叫我陳小姐或叫我陳姊就好,所以我沒有主動承認,我也沒││有印名片或公告到處宣告我是陳律師,我可以幫人家打官司,你們可以找我來,我沒有這樣。」││8、「(問:所有的案件當中妳也沒有說妳可以走後門?)沒有,這個更是對我人格的侮辱,沒有。」││9、「(問:所以妳也沒有任何不法的主動招攬的行為?)沒有。」││10、「(問:妳沒有去跟人家說妳認識法院、認識地檢署的誰,案子保證可以打贏沒問題?)沒有。」││11、我想要說明的是律師法48條跟刑法137條(應為第157條之誤),是不是前提構成要件都有一個意圖營利,什麼叫做意圖營││利?為了賺錢。我幫你打官司,你要給我錢,那我必須要強調律師法雖然是未具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辦理訴訟書,但我們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不像醫師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有非律師准予擔任訴訟代理人、准予擔任辯護人,司法院的一││個非律師准許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中間略)…。第二點,你說我在幫人開庭,我有做我承認,這是事實,可是我有││告訴他們:你們自己去開。他們跟我說他們在法庭上不會說,他們不知道要怎麼說,妳幫我們去說,妳比較懂,在這樣的狀││況下所以我開了很多庭。第三點,針對謝文忠的部分,那也是他幫一個我們陳議員的太太,他丈人的工廠做了兩台機器,我││從頭到尾如果我有意圖營利,我有講這個官司我如果幫你打贏,你一定要給我多少錢,並沒有,是他來拜託我,妳幫我處理││車禍,要到錢了,我覺得妳很棒、妳很專業、妳人很好,幫我處理,所以包括從地院到高院,就像剛剛問我說妳這不符成本││,我從來沒有記成本,我是一個在沒有計較任何成本、沒有計較任何報酬的狀況下去幫他們解決這麼多案子,法律有明文規││定,非律師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我特別要強調不像醫師法、不像牙醫師法、不像藥劑師法,法律有明文規定,我是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去幫他們處理很多法律案件,那印章是他們告訴我說他們沒有帶,妳幫我刻,甚至常常他們要拿錢給我,我說沒關││係,三、五十塊我幫你出,如果我意圖營利,我為什麼要特別強調羅明亮,我如果真的為了賺錢,反正你們來找我的,我是││不是每一件可以約定寫一個狀多少錢、開一次庭多少錢、一個案件多少錢,我告訴你,羅明亮的部分如果在律師的計費,我││大概可以拿好多錢,可是我沒有,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謝文忠我也沒有,那你說包攬訴訟…(中間略)…,我也要強調不能││因為我幫他們開過,我也常常告訴他們,你們自己去開,我告訴你怎麼講,他們說我不會說…(中間略)…他說那妳是誰,││我說我只是他好朋友,我法律系畢業,我拿畢業證書,他說高院民事庭法官講了這麼一段話,跟對方講你同不同意,因為只││要具有法律系的資格,我們不排除當朋友,我們不反對幫朋友打官司,所以我們基本上同意,但我們尊重你同不同意,高院││民事庭的承審法官這樣當庭跟對方講,就是在高院他撞到他兒子的人,當然對方說我沒有意見,法官沒有意見,我沒有意見││,高院民事庭法官跟他說只要具有法律系的背景,不是包攬訴訟,我們基本上都不會反對當訴訟代理人,這是實情。…(中││間略)…所以我最後的結論,法律有明文規定,非律師得擔任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我從來沒有說我去擔任辯護人,刑事案││件我也告訴他們,他們知道我不是律師,我說我不是,我沒辦法開庭,你自己去開,我可以幫你寫答辯狀、幫你寫告訴狀,││我有擔任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准許非律師得擔任告訴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沒有明文限制,所以我擔任告訴代理人,但是││我每一件案件我沒有去招攬,我想請問檢察官,我如果真的意圖營利,為了賺錢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務或意圖營利挑唆或包││攬訴訟,那我每一件都會去約定,那為什麼這麼多親戚朋友他們甚至還都要幫我聯名,為什麼這麼多親戚朋友說沒有義務幫││忙,那為什麼這麼多親戚朋友都沒有說是我去拜託他們給我打官司的,你們問了這麼多筆錄也都說明了是我們拜託她幫忙,││她又沒有自稱她是律師,她也沒有說她有關係,她有認識的人有辦法搞定,我最多就是像剛剛我講根據你的卷證資料,你的││官司應該問題不大,我每一次開完庭寫完狀紙,我每一份都會給當事人看,給拜託我的這些朋友看我寫的對不對,解釋給他││們聽,開完庭我就告訴他們,我都是秉持著我認真負責的態度,我從來不計成本,因為能幫人家解決事情比較要緊,…(中││間略)…所以我要強調一點,我沒有一件案子為了賺錢去幫他們打官司,我沒有為了賺錢去包攬訴訟,我純粹就是很熱心的││幫他們解決他們的法律問題,然後我每一次開庭我都跟法官講,我是文化大學法律系畢業,我是希望法官准許我用非律師得││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許可規則來幫我開庭,所以像是我三月 羅銘政 的案子,我沒有開,後來我沒有來開,我今天辯護意旨狀我││特別要強調一點,法律有明文規定,非律師得擔任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得擔任辯護,甚至都可以擔任辯護,司法院也有准許││規則,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去幫他們解決他們的法律案件,…(中間略)…我每一份扣的狀紙當中、文件當中,每一件都是出││自我本人,我沒有假手他人,我也沒有說我是陳律師,你們這官司給我打,我跟他們講我可以寫或者我叫別人寫,然後去收││取他們的專家費、收取他們的開庭費,我也沒有像人家講的跟某個律師合作,我沒有,都是他們來拜託我,我自己開庭、自││己寫狀,…(中間略)…不是我厲害,而是我能幫就幫,你們禁止我處理,我想禁止有禁止一定的道理吧,法律有法律構成││要件,我要強調我沒有這個意圖,我不是為了賺錢,…(以下略)。」││12、「(問:起訴書附表(一)到(十九),就是包括我們更正的起訴書附表(一)到(十九),在這些案子當中妳有沒有以下││的行為,第一個,不法為他人包辦訴訟、包辦訟詞或由妳一手總其事的這些情形?就是整個案子都交給妳包辦?)當時我所││有處理的案件情形是這樣,他們告訴我說我們有法律問題或我們被告或我們要告人,那我就跟他問明原委,所以我筆記本是││記明原委,記明原委以後我就分析給他們聽,我說你要怎麼處理,我建議,他說我一定要告他,妳可不可以幫我處理,我說││那我幫你寫個狀紙,他說不行,妳要幫我開庭,整個我們都不懂,妳整個就幫我們處理,我不懂,就幫我寫、幫我處理,那││我就分析給他們聽,就一定要寫個狀紙,那開庭你自己開,他說不行,妳幫我開,我說好,那我幫你開,就整個我幫你處理││。情況是這樣,不是你說的什麼一手總攬,不是這樣,就我解釋給他們聽以後,要怎麼處理,經過他們同意,我這樣去處理││的。」││13、「(問:有沒有積極的包招承攬?)沒有,完全沒有,我都會解釋給他們聽,我每個案子我都會分析,因為法官、檢察官你││很清楚,因為你們不清楚案子你要怎麼去處理,就像我一個台大法律系畢業在台北執業律師的朋友講的,真有問題早就有問││題了,不會等你檢察官主動偵辦,真的對當事人有這樣的不法行為,欺騙他們,違法了,早就有問題。」││(見101年易字第725號卷第92至93頁、第94頁背面至95頁、第102頁正背面、第107至109頁、第113頁正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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