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李麗珠 被告 陳瑞章
潘嘉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60號),經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翰揚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