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倪旭承 代理人楊志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炳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4年5月1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同年12月29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4司執消債更48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業經本案全體債權人同意,有更生方案、 陳報 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如附件所示更生方案應視為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屏東縣潮州鎮三里鐵工廠,按日計酬,日
薪為新台幣(下同)1,500元,無三節獎金,每月工作日數不等,平均所得為29,250元【計算式:(27000+24300+28350+31050+31050+30000+27000+31500+30000+33000+28500)÷11=29250】,有其所提出104年1至4月及6至12月之薪資袋在卷可稽,與債務人所稱每月收入約29,500元大致相符,爰以29,500元列計為其每月收入,惟每月尚須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之健保費374元(有卷附繳費收據影本為憑),從而其每月可支配所得金額為29,126元【計算式:00000-000=29126】。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倪○華(00年00月生)
、倪○娟(00年0月生)、甲○○(00年00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分擔扶養費用。依105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原須分擔17,172元【計算式:11448×3÷2=17172】,惟其自陳其每月僅須分擔15,000元,爰以每月15,000元列計其第一階段(第1至13期)應分擔之子女扶養費用。且倪○華、倪○娟先後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成年,債務人無須再負擔其等之扶養費用,從而債務人自第14期起提高更生方案清償金額為每期6,000元。
㈢債務人陳報須與其2名兄姐共同扶養其母倪楊○桂(00年0
月生),經查倪楊○桂目前無工作收入,103年度所得僅有
251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又倪楊○桂每半年固定領有國軍在臺遺族卹滿遺族生活照護金38,000元,平均每月6,33
3元【計算式:38000÷6=6333,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參照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上開生活照護金尚不足敷最低生活所需,且其名下雖有坐落屏東縣○○鎮○○○段○○○○○段000地號等11筆土地與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乙輛,然上開不動產多為共有且未經變價處分前,無法供生活上花費使用,而其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係78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價值,堪認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則依前開最低生活費11,448元標準計算,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其母之費用為1,705元【計算式:(00000-0000)÷
3=1705】、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1,452元,爰以每月1,452元列計債務人扶養其母之費用。
㈣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目前承租屏東縣○○鎮○○里
○○路○○○號房屋供全家居住,每月租金3,500元,且其配偶目前打零工每月收入僅約10,000元,故由其負擔三分之二之租金即每月2,333元,有其配偶張○芬102、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房屋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參,債務人所陳,堪信為實在。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800元及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等計2,40
0元,上開租金2,333元,共計10,533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須,且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參酌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債務人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10,533元,已低於上開最低生活標準,顯然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可採計。觀諸更生方案與債務人每月收支狀況,第一階段(第1至13期)以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29,126元,扣除其自己生活費及應分擔之扶養費後,僅餘2,14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2141】,已全數用於清償,第二階段於長女成年後即自第14期起提高每期清償金額為6,000元,顯見其有清償之誠意。此外,復查無本件有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如主文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13期,每期(月)2,141元;第14至72期,每期││(月)6,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2.27%││5.債務總金額:903,248元。││6.清償總金額:381,833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第14期至│6年清償總│││││13期每│72期每期│額│││││期金額│金額││├──┼────────┼─────┼───┼────┼─────┤│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40,869│1,519│4,257│270,910│││股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29,407│307│860│54,731│││股份有限公司│││││├──┼────────┼─────┼───┼────┼─────┤│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2,972│315│883│56,192││││││││├──┼────────┼─────┼───┼────┼─────┤│總計││903,248│2,141│6,000│38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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