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鉉超
賴咪莉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 律師 許嘉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鉉超、賴咪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明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