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健忠 │中國信託商│98年7月31日│75,400元│0000000│││││業銀行民安││││││││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