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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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理人 黃州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6,885元
113年3月2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1.72%
113年3月2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0日止
1.845%
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