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2年司促字第1537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26,803元民國112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485元民國112年10月1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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