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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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乙○○
丙○○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