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4號聲請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育賢 間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月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2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僅記載民國106年,未記載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本票尚屬無效,此有該本票影本附卷可稽(原本經核對後併予發還聲請人)。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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