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7,27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2,35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8,084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4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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