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4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44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50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債 務 人 龔忠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