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醫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上字第1號上訴人 邱石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