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丁○○○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如附表所示之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2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揆諸其立法意旨,乃因強制執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惟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法定事由之繫屬,且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命當事人提出相當確實擔保後,例外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故當事人若未提起前開訴訟或未說明其依據法律那項規定,即逕行聲請停止執行,應認其無理由,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前手即訴外人 柯德勝 與執行債務人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恕公司)於民國87年9月5日簽訂房屋土地合建契約書,約定由柯德勝提供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10、10-1、13、14、15、15-1、16、16-1、16-2地號等9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鄰地即同小段17、17-1、17-2、18、18-1、18-2等地號共計15筆土地共同建造房屋, 嗣柯德勝 於88年9月29日將合建標的之土地所有權全部贈與聲請人,關於合建分售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亦由聲請人承受及負擔,惟因和恕公司遭本件執行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或強制執行將合建大樓2至6、9至16樓之所有建物連同1樓及地下1至3層等共同使用部分(下稱系爭建物)全部查封,全部併入鈞院93年度執3637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建物既遭查封,和恕公司已無法依約完成工程移轉產權交屋,不但已遲延給付並陷入給付不能,聲請人業以土地所有權人身份對和恕公司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由鈞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號審理中,茲因聲請人所提拆屋還地即將終結,聲請人於獲得勝訴判決後,勢必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而系爭執行事件若不停止,系爭建物倘由第三人拍定,不僅該第三人將面臨拆屋還地之困境,且徒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紛擾,亦加重鈞院執行程序之繁瑣,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鈞院93年度執字第363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系爭執行事件係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92年度票字第49041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就和恕公司所有之系爭建物聲請強制執行,其他相對人則為併案執行債權人,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執字第363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等執行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其已另行起訴請求和恕公司應將系爭建物拆除並返還系爭建物所坐落之土地,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6號拆屋還地事件審理中等情,亦有本院調閱之99年訴字第26號拆屋還地民事卷宗可憑,惟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案件,非以相對人等為被告就系爭執行事件所提起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者異議之訴,亦非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且聲請人亦未說明其依據法律那項規定,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核與法不合。
四、此外,聲請人倘擔心其以土地所有權人身份對和恕公司提起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號拆屋還地訴訟,如獲得勝訴判決,勢必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系爭建物倘由第三人拍定,該第三人將面臨拆屋還地之困境,聲請人則徒增強制執行之紛擾。然聲請人如欲避免此情況發生,則聲請人可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執行法院將「聲請人業以土地所有權人身份對和恕公司就系爭建物提起本院99年度訴字第26號拆屋還地訴訟」乙節,公告週知,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拆屋還地的困境。是以聲請人以其欲保全將來勝訴之執行為由,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揆諸上開說明,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
⒈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⒉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⒌甲○○⒍辛○○⒎戊○○⒏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⒐己○○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⒒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⒓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⒔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⒕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⒖丙○○⒗乙○⒘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⒙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⒛壬○○庚○○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