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05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魏富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元之遲延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叁拾肆元之遲延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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