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張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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