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85號
原 告 張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