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5437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之2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整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