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鵬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99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英國AIRARMS廠製S410型空氣槍13枝(皆不含充氣鋼瓶)及美國CROSMAN廠製BP2263型空氣槍6枝(皆不含充氣鋼瓶),保管字號:一○一年度刑管字第六○號,應發還予陳鵬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95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扣案之AIRARMS廠製S410空氣槍13枝及CROS
MAN廠製BP2263空氣槍6枝,為聲請人即被告陳鵬州所有,並非犯罪用之物,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該物並未經諭知沒收,已無繼續扣押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陳鵬州被訴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判決無罪,並於
102年3月18日確定,是以本案所扣得被告持有之英國AIRARMS廠製S410型空氣槍13枝(皆不含充氣鋼瓶)及美國CROS
MAN廠製BP2263型空氣槍6枝(皆不含充氣鋼瓶),並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又未經本院以違禁物為由諭知沒收,再本件既已判決無罪確定,上開之物顯無留存之必要,自應予發還。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之上揭空氣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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