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07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 謝忠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點二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九點二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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