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告 廖能達
廖洪梅妹 廖聖文 廖玄治 廖玲琴 廖靜雲 徐欣怡 徐美琪 徐美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一、廖運全遺產┌───────────────────┬────────┬──────────┐│遺產項目│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土地│1│桃園市○○區○○○段○○號│4分之1│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桃園市○○區○○○段○○○○號│公同共有4分之1│與附表四所示共有人維││││││持公同共有4分之1││├─┼──────────────┼────────┼──────────┤││3│桃園市○○區○○○段○○○○號│4分之1│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桃園市○○區○○○段○○○○號│公同共有4分之1│與附表四所示共有人維││││││持公同共有4分之1││├─┼──────────────┼────────┼──────────┤││5│桃園市○○區○○○段○○號│公同共有全部│與附表四所示共有人維││││││持公同共有全部││├─┼──────────────┼────────┼──────────┤││6│桃園市○○區○○○段○○○○號│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桃園市○○區○○○段○○○○號│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7│桃園市○○區○○○段○○○○號│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8│桃園市○○區○○○段○○○○號│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9│桃園市○○區○○○段○○○○號│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0│桃園市○○區○○○段○○○○號│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房屋│11│桃園市新屋區石牌嶺12號房屋│全部│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12│新屋農會永安分部活存新臺幣40,492元│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若有孳息並包括之)│例分割取得││├─┼───────────────────────┼──────────┤││13│華南商業銀行活存新臺幣102,198元│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若有孳息並包括之)│例分割取得││├─┼───────────────────────┼──────────┤││14│新屋農會定存新臺幣500萬元│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若有孳息並包括之)│例分割取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