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監救字第9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代表人 于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4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113年度監簡字第44號之訴訟(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確認無誤,依上述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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