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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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告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亮箴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季季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7年6月28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