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 潘詩韻 上列上訴人潘詩韻與被上訴人 余說卿 間停止親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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