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726號債權人 古光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智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
率為何?)㈡提出有無警局報案證明影本。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內容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