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21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三年度繼字第七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劉燕香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古秀蘭 為劉燕香之繼承人,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債務明細、財政部函、本院家事庭函(均影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