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文彬
許玲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美純 間遷讓房屋事件,不服民國103年8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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