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056號債權人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通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補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
何?㈡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請求金額與所附單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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