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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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告 詹金元
詹金水 詹鳳如 詹主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被告深水觀音禪寺法定代理人 李淑華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九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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