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99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基監字第裁四二-RB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移送機關略以:異議人乙○○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晚間十一時二十五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路而為基隆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執勤警員攔查時,因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執勤警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製發基警交字第RB0000000號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異議人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提出申訴,經向舉發機關查明違規屬實,移送機關遂於同年十一月十一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基監字第裁四二-R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三年內禁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九十八年九月三日晚間十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攜帶三瓶啤酒至外木山漁市場喝酒看海。嗣於十一時許,異議人手拿安全帽在海邊散步時,因尿急就在垃圾箱旁小便,當時異議人之機車距離異議人約三十公尺遠,此時一部巡邏車靠近,警察下車後可能聞到異議人身上酒味,而且手持安全帽,即認定異議人酒後駕車,警察不相信就到附近把異議人所騎乘之機車找出來,並且買了礦泉水給異議人漱口,異議人漱口後,因認尚未騎乘機車上路,遂不願接受酒測,警察就把異議人所騎乘機車騎走,至同年月十一日才問到機車在拖吊場,伊認為應該由親友開回,不應由警察騎到拖吊場以及拖吊場保管費應如何處理云云,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對其於上開為警舉發當時確有飲酒、拒絕酒測以及打算騎乘機車回家等情均坦承不諱,惟仍矢口否認為警攔查時有騎乘機車之違規行為。經查:
㈠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甲○○於本院訊問時結證:本件卷附基
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伊所製發,當日伊執行晚間十至十二時之巡邏與路檢勤務,由保安隊 林萬森 小隊長帶隊,總共三人,另一位同事是 任金同 ,在這段時間被要求要定點路檢與巡邏,當晚 伊等 巡邏車是於十到十一時執行巡邏,十一至十二時是在文明路與湖海路口(如證人當庭所繪之現場圖)執行定點路檢,本件舉發違規過程係當時伊等看到一部機車從斜坡往防波堤的方向下坡,但在距離伊等約不到一百公尺時卻掉頭迴轉上坡,伊跟林萬森都有看到,當時直覺認為這部機車應該不是酒駕就是無照駕駛,該部機車有一個很明顯的特徵,就是後面有一個很大的置物箱,伊等就馬上開車跟上去,但伊等跟上去時已經跟丟了,沒有追到,後來伊等在斜坡往上的路程當中,左轉有一條路,那條路可以通往一個部隊的哨點,從那邊可以再左轉下一個斜坡經過漁港回到原來路檢點,伊等本來只是打算要回到路檢點而已,但就是這麼湊巧,在漁港漁船卸貨的地方,看到異議人騎著機車,伊等跟他大約只有十到十五公尺,他是在伊等右前方,伊等開車有稍微倒車一下,變成在他的正後方,伊等看到他把機車停下來並且熄火,匆匆忙忙走到左邊靠子母垃圾桶邊小便,等他小便完後,伊就上前問他機車呢,異議人說他沒有騎機車,伊就向他說是這樣子嗎,要不要去把機車號碼抄過來,並查詢是否是異議人家裡的機車,異議人還是不承認,後來伊去抄了車號回來他還是不承認,伊就問他如果沒有騎的話,其機車為何會在這邊,且伊等靠近時,機車引擎也是熱的,後來他才承認喝酒後把機車騎到這邊來等語明確。
㈡另本院當庭勘驗證人甲○○於訊問程序當庭提出本件攔查異
議人之錄影光碟結果:光碟內共有四個檔案,播放檔名「0000-00-0000-00-00AVI」檔案,內容為警員攔查一位身著淺色短袖上衣及淺色短褲之男子(異議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承錄影畫面內容被攔查男子係伊無誤),警員向該名男子告知酒後勿駕車等語,該名男子過程當中有以手機聯繫他人,且自稱係乙○○,對警員上開告知內容,並一再表示抱歉之意(臺語);異議人雖於本院訊問為何一再向警員表示抱歉之意時辯稱係對警員之尊重云云,然詞不達意,且與當時情境不符,已難憑信;再經本院於庭後就前述光碟錄影畫面詳予勘驗結果:錄影時間為三分二十五秒,異議人與警員對話(「警」表示警員,「異」表示異議人)為:「警:先生,你要不要作酒測?」「異:什麼?」「警:要不要作酒測?」「異:希望是不要啦。」「警:我們依法是要啦。」「異:我知道啦。」「警:我是建議你配合一下啦。」「異:當然是OK的嘛,對不對!」「警:你什麼時候喝完酒的?」「異:我是剛才去那邊喝酒(以左手指遠處),我是喝啤酒。」「警:你是喝多少?」「異:我是喝六瓶啦。」「警:我跟你講,你喝六瓶不會超過零點五五,但是還是有可能會超過零點二八。如果拒測就是六萬塊,就不囉唆了。」「異:是希望通融一下啦,好不好?」「警:快點啦,你趕快配合作酒測。」「異:那你讓我喝礦泉水吧,好不好?」「警:沒規定可以喝的。」「異:總是要花錢,作工的人,對不對!」「警:你帶他去買水。」「異:讓我喝個水。」「警:讓你漱個口啦。」「異:是啦是啦!對啦對啦!好朋友在一起。」「警:你去買就可以啦!」「異:算我的。」「警:我等下會拿發票給你。」「警:危險啦,跑來跑去也是危險啦,而且你又騎這麼快。異:是啦,你說的我知道。不好意思啦,不好意思啦。」「警:等下就讓你漱漱口啦。」「異:不是啦,不然你就開個紅單,我家就住這邊而已。」「警:我們還是要以儀器為準。」「異(講行動電話內容:兄弟呀,我現在在外木山,我正一啦,乙○○啦,我在外木山這裡啦,我喝酒被攔到,...,是啦,我在外木山港內啦,是啦,...,好,OKOK!)」「警:你自己要注意就坐車就好啦。」「異:因為我也沒有喝很多。」「警:這樣應該不會啦,等下應該不會超過啦。」「異:不是啦,我是想說...。」「警:讓你漱個口啦,你的反應還很快阿。」有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茍異議人並無酒後駕車,何需向警員要求飲用礦泉水,甚至陳述「希望通融一下」、「總是要花錢」、「不好意思啦」、「你就開個紅單」,甚至還以行動電話與他人談及「我喝酒被攔到」等語。尤有甚者,異議人一再辯稱其飲酒後並無騎車,警察說他們有看到伊騎乘機車是不正確的,警察不會知道伊的機車是哪一臺,伊也沒有跟警察講伊的機車是哪一臺,是警察自己去找出來的云云,果如異議人所辯,警察如何可得確定異議人當天所騎乘機車或抄寫車號?益見證人甲○○上開所述親賭異議人騎乘機車嗣並為其攔查等情屬實。異議人所辯不實,無可採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至明。從而,移送機關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六萬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並無不合。至異議人尚指陳機車及拖吊場保管費應如何處理云云,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同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舉發警員當場將異議人酒後所騎乘機車移置保管,核符上開規定,並得向異議人所騎乘機車之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附此敘明。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