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215號債權人 阮秀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松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提出退票理由單。若無,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例如:借款、貨款等)為請求,並請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另如未約定利率,利率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