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13號聲請人 高資彬 即財團法人展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展杏文教基金會間呈報清算人事件,前經本院以函通知聲請人補正,惟以財團法人展杏文教基金會名義出具之證明書無從取代下述文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由監察人審查通過
之證明文件(即監察人審查書),及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記錄(即董事會會議紀錄)。
㈡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債權」之公告,請提出刊登公告之報紙(3日共3份)。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