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判決宣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加拿大光華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井 訴訟代理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送達代收人邱英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判決宣示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貳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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