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4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鄭合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