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林旺嶙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旺嶙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曾因案被通緝,且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有期徒刑7年2月),依一般社會常情,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3年
6月3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刑事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有期徒刑7年
2月之判決,依一般社會常情,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綜合本案事證資料,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3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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